《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技术指南(试行)》(筑建通〔2025〕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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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结构专业

2.1 如何理解和应用《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4.6.5条规定的风荷载放大系数?
答:《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中的风荷载放大系数是风振系数与阵风系数的统称,用于反映风荷载脉动对结构响应的放大效应。其核心作用是通过在平均风荷载基础上叠加动态风振分量,避免仅依赖准静态分析低估结构抗风安全性。对主要受力结构(如框架、刚架)需同时考虑风场特性和结构动力特性,放大系数不应小于1.2;对围护结构(如墙体、屋面)仅需考虑风场特性,放大系数由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和阵风系数综合确定。

2.2 如何理解和应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4.2.1条中的系数β?它与《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4.6.5条规定的风荷载放大系数有何区别和联系?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4.2.1条中的β系数(取1.1)是针对门式刚架(门刚)对风荷载敏感性的调整系数,用于提高基本风压,而非直接考虑风振效应。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放大基本风压来反映门刚结构的风敏感特性。对常规门刚(高度≤18m、高宽比<1)直接采用β=1.1;对非常规门刚(如高度>18m或高宽比≥1)需结合结构周期等参数,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风振公式计算βz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中的仅调整基本风压,未包含风振效应;《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风荷载放大系数需在平均风荷载基础上乘以风振系数βz或阵风系数βgz,反映风荷载脉动放大效应,且所有结构均需考虑。门刚因风荷载系数μw已包含风振影响(基于美国MBMA风洞试验),无需额外乘以风荷载放大系数1.2;而其他结构(如高层建筑)按规范计算的βz不应小于风荷载放大系数1.2。
两本规范均旨在提升风荷载的安全性,但侧重点不同。考虑到《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风荷载放大系数是《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风振系数βz及阵风系数βgz的下限,属于提高风振响应的保底措施。尽管《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的μw也考虑了风振响应,但从结构可靠度的角度出发,其风振响应也应有所提高。经查PKPM门式刚架模块中风荷载调整系数默认为1.2,正好印证这一理解。

2.3 对于高度大于30m且高宽比小于1.5的房屋,如何考虑风压脉动对结构产生顺风向风振的影响?
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8.4.1条规定“对于高度大于30m且高宽比大于1.5的房屋,应考虑风压脉动对结构产生顺风向风振的影响”。根据该条条文说明,T<0.25s的结构和高度小于30m或高宽比小于1.5的房屋,一般来说,不考虑风振响应不会影响这类的抗风安全性,此时风振系数可取1.0。但对风荷载敏感的结构,即使高度小于30m或高宽比小于1.5,若结构刚度较低,仍需通过风洞试验或简化方法计算风振影响。例如,当柔性屋盖结构的跨度>36m时需考虑风振效应。对需进行风振计算的情况,如:结构第一自振周期>0.25s,高层建筑存在平面凹凸不规则、弱连接等抗风或抗震敏感因素,项目所在地风环境复杂(如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公式计算风振系数βz,且不应小于1.2。

2.4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取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4.2.2条和《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取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8.1.2条后,是否还需要考虑结构对风荷载敏感性?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4.2.2条要求对风荷载敏感的高层建筑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现该条款已非强制性条文,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通过其他条款间接强化了风荷载敏感性控制。对主要受力结构,需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4.6.5条,风荷载放大系数不应小于1.2(即风振效应叠加后的最低要求);对高度>60m的高层建筑仍需同时考虑风荷载脉动增大效应(风振系数)和基本风压放大系数(如1.1倍),否则可能违反强制性规范。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8.1.2条要求对风敏感结构提高基本风压,现改为通过《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4.6.1条统一要求为所有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及风敏感结构,均需在基本风压基础上考虑风荷载脉动的增大效应,而不再区分高度或高宽比限制。
计算风荷载标准值时,先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确定风振系数βz,再与《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的1.2倍放大系数比较取大值。对高度≤60m且高宽比<1.5的常规混凝土结构,风振系数可取1.0,但需确保层间位移角等舒适度指标满足要求;对大跨度钢结构、高耸结构,可适当提高风振系数(如1.5〜2.0);对特殊结构(如高度>100m或造型复杂),需补充风洞试验验证风振效应,避免保守或不足。

2.5 如何避免漏判短柱?
答:一般情况下,结构分析软件可自动判别,但以下两种情况需人工判别:
1.当结构分析模型没有真实反映夹层、层间梁、楼面或柱底标高变化等时,导致框架柱净高与实际不符,如与楼梯间休息平台相连的框架柱、与汽车坡道相连的框架柱(全埋地下室可不考虑)、山地建筑中吊脚层的框架柱等;
2.当填充墙与框架柱采用不妥开的方法连接且填充墙砌筑高度不到上一层的梁底时,导致框架柱净高与实际不符,如框架内嵌砌窗间墙时导致框架柱净高减小。

2.6 平时设计中已提供与人防相关的基础、底板、竖向构件、楼盖结构等施工图,战时设计是否还需要提供这部分施工图?
答:当平时设计和战时设计不是同一家设计单位或者平时设计和战时设计不是同一批次送审时,战时设计应提供与人防相关的基础、底板、竖向构件、楼盖结构等施工图及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7 对于住宅塔楼顶层局部抬一层~二层的转换梁,是否要求执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中转换梁的规定?
答:对于住宅塔楼顶层局部抬一层~二层的转换梁,按框架梁的相关规定设计即可,可不执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中转换梁的要求。

2.8 位于小区裙楼部分配套的社区临时老人日间照料用房是否按重点设防类设计?
答:若该照料用房属于养老设施建筑的一部分,且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20床(人),则应按照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设计;若未达到此规模,则可能属于标准设防类(丙类)。若该用房位于小区裙楼部分,且整个建筑中存在其他功能区段(如下部商业、上部住宅等),则需遵循“下部区段抗震类别不低于上部”的原则。若裙楼其他区段为标准设防类(丙类),则该照料用房也需按丙类设计;若其他区段为乙类,则该用房可按乙类设计。

2.9 基础垫层素混凝土最小强度等级是否应执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第2.0.2条中素混凝土结构最小混凝土强度等级C20的要求?
答:独基、承台设计计算没有考虑垫层的作用且垫层素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不小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可以不执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第2.0.2条的要求。

2.10 裙楼屋面或地下室顶板的施工荷载范围是否包含塔楼的水平投影面积?
答:对地下室顶板,《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4.2.13条明确要求施工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5.0kN/m²。当存在临时堆积荷载或重型车辆通过时,施工组织设计中需按实际荷载验算并采取加固措施。若塔楼施工涉及地下室顶板的活载(如材料堆放、设备运输),则塔楼水平投影面积内的荷载需计入设计。对裙楼屋面,《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未直接规定施工荷载是否包含塔楼水投影面积,但要求施工阶段应考虑实际使用工况。若塔楼与裙楼同步施工,且裙楼屋面被用作塔楼施工的临时通道或材料堆场,则塔楼水平投影内的荷载需纳入计算。反之,若两者分阶段施工且无直接荷载传递,则无需包含。

2.1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第5.2.11条中的“腐蚀环境”是否包括“微腐蚀环境”?
答:实际工程中绝对没有腐蚀的环境是不存在的,“微腐蚀环境”对结构的耐久性影响很小,可视为“正常环境”,故“腐蚀环境”不包括“微腐蚀环境”。

2.12 楼梯间的梯柱是否应满足框架柱最小截面尺寸的要求?
答:梯柱是否应满足框架柱最小截面尺寸的要求,取决于梯柱承受水平地震剪力的大小。一般情况下,梯柱总是从底板或楼面结构上立起但不延伸至相邻上一层,与梯梁或休息平台梁形成侧向很小的框架,其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显然很小,故可不满足此要求,但应满足耐火极限所需的最小截面尺寸要求。当梯柱延伸至相邻上一层楼面结构并与楼面梁刚接形成侧向刚度较大的框架时,其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必然较大,故应满足此要求。

2.13 当设计嵌固端不在地下室顶板时,需要按照规范规定的嵌固端要求对地下室顶板进行包络设计吗? 
答:若顶板满足嵌固条件或嵌固端下移导致地震作用增加,需按规范包络设计;若顶板不满足嵌固条件且嵌固端明确下移,可不进行包络设计。

2.14 地下室顶板与塔楼室内楼板存在高差,形成局部错层,当采用楼板加腋措施后,是否还需按《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第4.4.13条要求采取加强措施?
答:地下室顶板与塔楼楼板存在高差,如未超过梁高范围,应不作为规范中定义的错层结构;加腋后减小了高差错层影响,可参照该条文适当采取加强措施;当地下室顶板与塔楼楼板高差超过1.2m时,应按该条文要求采取加强措施。

2.15 剪力墙结构中楼梯间一侧剪力墙为临空墙,需要考虑将楼梯梯板内分布筋锚入剪力墙中整体现浇,以保证墙体稳定性,该梯板内锚入剪力墙的分布筋配筋率如何取值,是否必须满足受力钢筋的要求?
答:楼梯间的剪力墙出现临空墙时,应采用现浇楼梯,不宜采用预制楼梯。现浇梯板的所有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应全部锚入剪力墙,并满足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2.16 细腰型楼盖常见于高层或超高层住宅,设计中如何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可靠性?
答:应采用弹性楼板假定对细腰楼盖应进行中震弹性、大震不屈服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并采取下列抗震加强措施:
1.楼板厚度≥150mm,采用双层双向配筋(≥10@200),细腰部位增设45°斜向钢筋增强抗裂性;
2.梁柱节点核心区配筋率≥1.2%,设置水平约束钢筋或钢骨增强,避免应力集中;
3.细腰部位剪力墙厚度≥250mm,配筋率≥0.5%,并设置垂直墙肢或扶壁柱提高抗侧刚度;
4.核心筒需均匀对称布置,确保竖向承载力与水平刚度连续。

2.17 剪力墙设计中,如何处理小墙垛超筋或配筋较大的问题?
答:小墙垛超筋或配筋较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给剪力墙截面配筋设计带来较大困难,可采取下列措施:
1.对于尺寸较小的无效翼墙(如长度≤500mm),可暂不纳入结构模型计算,仅在施工图中根据相邻边缘构件配筋量附加构造钢筋;
2.若配筋率超限,需核查荷载参数、材料强度等输入值,必要时调整计算模型;
3.在小墙垛与墙肢连接处增设构造边缘构件(箍筋加密区≥1.5倍墙厚),可提升局部抗剪能力并降低配筋需求;
4.避免“一字型”墙肢或短肢剪力墙集中布置,通过增加长墙(高厚比  hw / bw>8)或内筒结构分散荷载,减少小墙垛的受力需求。

2.18 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设计时的安全等级是否应为一级?
答:可以不为一级。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应按一级,破坏后果严重的按二级。由《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3.1.12条起草说明可知,“结构重要性和结构抗震类别并不一定完全对应”,又由《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第3.2.1条条文说明可知,“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以上两本规范均未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一级,应根据重点设防类的建筑结构破坏产生的后果来确定其安全等级。

2.19 两栋塔楼之间有连接体采用滑动支座连接时是否为连体结构?
答: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2.1.4条,连接结构的定义为:除裙楼以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塔楼之间带有连体的结构。条文说明中有关连体结构的说明为:“连体结构”的连接体一般位于房屋的中部或顶部,连体结构与塔楼结构可采用刚性连接或滑动连接方式。因此,只要两栋塔楼之间通过连接体(无论支座类型)形成空间耦联作用,即属于连体结构。

2.20 《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JGJ/T 472-2020第3.4.1条规定“判定结构规则性时,山地建筑结构应属于一种竖向不规则类型”,如何把握?
答:《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JGJ/T 472-2020第3.4.1条规定,山地建筑结构应属于一种竖向不规则类型。因此高层建筑超限判定时需计入山地建筑竖向不规则指标,具体判定时可以参照《贵阳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指南》(2020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2.21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6.1.5条规定“甲、乙类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不可避免时单跨框架结构需采取哪些抗震加强措施?
答:对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采用单跨框架结构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层数不超过二层时,抗震等级可提高一级;超过二层时,框架柱尚应按中震弹性或大震不屈服进行设计;
2.减小轴压比限值和层间位移角限值(如小震作用下层间位移角≤1/800),并将框架柱箍筋全长加密;
3.对大跨单跨框架(如跨度>12m),需补充大震弹塑性分析,确保弹塑性层间位移角≤1/100;
4.对顶层单跨框架,需进行弹塑性时程分析,并考虑屋盖竖向地震作用,同时加密框架柱箍。 

2.22 如何验算框架结构中因填充墙上下不均匀而形成薄弱楼层?
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5.1.3条起草说明进行验算。

2.23 混凝土结构梁、柱、墙的纵筋、箍筋实配钢筋量小于计算配筋量,是否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2.1.1条进行审查?
答:混凝土结构梁、柱、墙是主要结构构件,其实际配筋(包括纵筋、箍筋)面积不应低于计算配筋面积,同时应满足规范的构造规定,保证其承载能力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当实际配筋面积小于但不小于0.9倍的计算配筋面积时,可按《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结构专业审查要点》第3.2.3条进行审查;当实际配筋面积小于0.90倍的计算配筋面积时,应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第2.1.1条进行审查。

2.24 框架结构厂房的大尺寸砌体填充墙,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填充墙厚200mm,其结构设计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高大填充墙(高度大于6m)是结构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大开间、大层高、大空间建筑的砌体填充墙要特别关注。国标图集《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22G614-1(此图集是按通用规范修订的)规定,填充墙高度不宜超过6m(图集第7页),高度大于6m的填充墙应进行专门设计(图集说明4.2条),建议如下:
1.高大填充墙除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进行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稳定性验算外,还应按《自承重砌体墙技术规程》CECS281-2010进行抗风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2.高大填充墙中的圈梁和构造柱应按计算确定配筋;
3.高大填充墙中的圈梁和构造柱可用设计说明确定其布置方式,当墙体数量较多或平面布置比较复杂时,宜增加圈梁和构造柱的布置图。

2.25 高层住宅为满足消防要求而设置的室外连廊,宽度是否需要满足2m?
答:高层住宅为满足消防要求而设置的室外连廊,应判断对结构的影响大小,区分情况对待如下:
1.如连廊对两侧的楼、电梯间等薄弱部位起到较强的联系作用,且处于水平力传递的重要路线上,去掉连廊会导致结构的不规则程度显著增加,则连廊宽度尽量满足2m要求,计入楼板总宽度。此种情况下连廊梁板均应加强,并应满足受拉构件的配筋要求,必要时可对连廊进行性能化设计;
2.如连廊对主体结构的受力性能影响较小,不计入连廊楼板宽度时结构的不规则程度无显著增加,则其宽度可不满足2m要求,也不计入楼板总宽度,此时宜按照有连廊和无连廊进行包络设计;
3.连廊结构应根据其受力采用合理的楼板刚性假定,并对其支承构件采取加强措施。

2.26 如何设计高度大于18m或高宽比不小于1的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
答:对高度大于18m或高宽比不小于1的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0.2条的条文说明,风荷载系数取值不能依据本规范,但构件的强度、稳定性设计仍可参考本规范。此时,风荷载标准值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的有关规定。

2.27 如何设计重量大于20t或工作级别不小于A6级桥式吊车的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
答:这类单层钢结构房屋的钢柱通常为等截面柱、单阶柱、两阶柱,屋面梁通常为变截面梁。钢柱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的有关规定。对轻屋盖,屋面梁的强度稳定性可参考本规范;对重型屋盖,屋面梁的强度、整体稳定性可参考本规范设计,但局部稳定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的有关规定。

2.28 能否采用下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钢结构的结构形式?
答:《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4-2021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中没有下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钢结构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这种结构已有不少工程案例,特别是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因此,对这种特殊结构,应经专家咨询或论证后方可采用。专家意见应作为施工图的审查依据,但不应作为收件的依据。设计时,若上部结构为二层及以上钢结构,下部楼层钢筋混凝土柱与上部楼层钢柱之间应设置结构过渡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这两种结构的刚度和承载力突变;若上部结构为单层钢结构,建议采用轻型门式刚架结构,此时柱脚可以采用铰接构造,并按大震弹性进行柱脚节点设计。

2.29 钢结构中框架梁潜在塑性铰区如何设置侧向支承?
答:当框架梁下翼缘稳定性满足3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可以不设置侧向支承;反之,应设置侧向支承,具体做法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8.3.3条及其条文说明。

2.30 有吊车厂房的下柱支撑为何宜设置在结构中部或三分点处?
答:与无吊车厂房相比,有吊车厂房的下柱支撑因承受吊车的纵向水平刹车力,故其截面规格较大,侧向刚度也较大。若将下柱支撑布置在第一或第二柱间,当环境温度变化较大时,下柱支撑将产生较大的温度应力,受力不利;若将下柱支撑布置中部或三分点处,可减小温度应力的不利影响。

2.31 平面结构体系的单层钢结构厂房中,柱间支撑和屋面支撑未设置在同一开间是否可行?
答:根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8.1.2条条文说明“屋面支撑和柱间支撑应布置在同一开间,以组成完整的空间稳定体系。如支撑布置在同一开间有困难时,应布置在相邻开间内,且应设置可靠的传力构件”,因此,两种支撑未设置在同一开间是可行的,但由于第一和第二开间支撑是结构安装时的空间稳定体,故应设置在同一开间,而中部支撑可设置在相邻开间。

2.32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中,如何确定最大伸缩缝间距?
答:参考《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第8.1.1条确定。现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4-2021、《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等有关标准对多层和高层钢结构、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最大伸缩缝间距没有相关规定,目前主要是参考《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第8.1.1条进行设计。当楼板上设置后浇带时,钢梁也应在后浇带范围内设置伸缩构造,达到减小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2.33 甲类、乙类或高度超过24m的单层钢结构房屋,可否采用单跨框架或刚架?
答:《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8.1.5条的规定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但不适用于单层钢结构房屋。当采用单层单跨框架或门式刚架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9.2节进行设计。

2.34 方管柱内无法设置横隔板时,如何设计梁柱刚性节点?
答:方管柱内无法设置横隔板时,梁柱节点可参考《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12.3.4条进行设计。当钢梁下翼缘不可避免采用仰焊时,梁端下翼缘应加腋。

2.35 钢梁端部腹板上设水平长圆孔形成的水平滑动构造是否可靠?
答:螺栓与圆孔和长圆孔的接触面形状不同,前者为弧面,后者直线;不同的接触面形状导致二者孔前应力分布状态完全不同,前者均匀,后者集中,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中螺栓连接的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是基于孔前均匀应力状态得到的,当梁端剪力较大时,不建议采用这种构造。

2.36 设有钢吊车梁的单层及多层钢结构厂房,钢吊车梁的耐火极限要求是按楼面钢梁设计还是按屋面钢梁设计?
答:根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1条的条文说明,钢吊车梁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相应楼面梁的耐火极限要求,如兼做柱平面外约束或纵向支撑时应按柱的耐火极限要求。

2.37 如何确定轻型单层门式刚架或带夹层单层门式刚架结构的抗震等级?
答:《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8.1.3条适用于多、高层钢结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5.3.1条适用于钢结构房屋,后者没有明确多、高层。有观点认为轻型单层门式刚架或带夹层单层门式刚架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5.3.1条确定,但由于这种结构的地震反应较小,且多用于厂房,建议按《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9.2.14条第2款进行设计,无需确定抗震等级。

2.38 明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中的开启扇可否采用全隐框?
答:二层以上开启扇不可以。开启扇属于玻璃幕墙中的重要组成部位,当开启扇采用全隐框时,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开启扇应至少在两对边采用“U”形或鱼钩形铝合金护框,避免结构胶老化导致玻璃坠落的风险。

2.39 幕墙计算时年温度变化值如何取值?
答:《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5.2.4条对金属与石材幕墙的年温度变化值作出了可取80℃的规定,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未见相关规定,设计计算时建议按《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5.2.4条取值,也可以根据幕墙所在地参考《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5.2.4条条文说明取值。

2.40 点玻幕墙中的不锈钢驳接爪与钢结构能否直接焊接?
答:不能。《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第4.3.3条规定“不锈钢构件不应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进行焊接”,因此,二者应采用紧固件连接,并采取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当驳接爪的构造与钢构件不便采用紧固件连接时,可以设置转接件。若转接件采用不锈钢,可与驳接爪焊接后,再与钢构件采用紧固件连接;若转接件采用碳素钢及低合金钢,可与驳接爪采用紧固件连接后,再与钢构件焊接。

2.41 幕墙立柱和横梁均采用钢构件,当立柱不可避免设计成压弯构件时,为减小立柱平面外计算长度,要求横梁两端与立柱焊接,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可行。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56-2019第13.2.9条“每隔12m应设一处水平向滑移铰接端,应能可控滑动并满足强度要求。同一区段内横梁和立柱连接构造应一致”。

2.4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3.1.3条规定,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需要采用专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代号为Ms;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等需采用专用砂浆强度等级代号为Mb;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表4.3.5的代号为M水泥砂浆,不同砌块砌体的砂浆如何选用?
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表3.2.1第1款~第7款中的规定选用砂浆。

2.43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第4.5节没有填充墙的相关抗震措施规定,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13.3节采取抗震措施?
可按《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13.3.3条并结合《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第4.2.4条第4款及第7.1.7条第5款和住建部《施工图审查要点》第3.5.2条第2款采取抗震措施。

2.44 厂房主体结构无伸缩缝或与砌体外墙伸缩缝不重合时,如何设计砌体外墙伸缩缝?
答:《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3.3.5条第1款规定“围护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范单独设置伸缩缝”,也就是说,厂房主体结构与砌体外墙的伸缩缝位置允许不重合。此时,砌体外墙伸缩缝宽度应满足抗震缝宽度要求,伸缩缝两侧应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与结构柱采用沿外墙长度方向可滑动的拉结构造。 

2.45 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时,如何处理?
答:楼(屋)面应采用现浇楼盖,并提高纵墙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抗剪承载力(如提高纵墙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增加构造柱、采用配筋砌体等)。

2.46 既有砌体结构屋面是否可以增加一层轻型钢结构或木结构?
答:既有砌体结构屋面增加一层轻型钢结构或木结构,《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等现行规范均没有这种结构的相关规定,属于特殊结构。由于这种结构上下部两种结构材料的阻尼比不同,且上下部分侧向刚度存在突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专家意见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但不应作为收件依据。

2.47 既有砌体结构局部是否可以附着局部钢框架?
答:局部钢框架与既有砌体结构的侧向刚度相差很大,基本不改变水平力作用下砌体抗侧力构件的剪力分布,因此前者附着于后者的结构方案是可行的。

2.48 地下室底板无抗浮要求时,是否需要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030-2022第4.1.5条防水混凝土的要求,厚度不小于250mm?
答:按《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030-2022第4.1.5条执行。

2.49 一柱一桩无地梁拉接时,桩基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柱一桩无地梁拉接时,桩基设计应注意下列问题:
1.桩与柱的直径之比应大于2(桩和柱可按抗弯刚度等效原则换算为同材质圆柱);
2.桩基应进行正截面和斜截面计算,其中正截面计算应考虑柱底弯矩和轴力的共同作用;
3.抗震设防区需提高纵向钢筋配筋率;
4.锚固点附近桩身箍筋应加密,增强局部抗剪能力;
5.桩顶宜设置承台,并适当提高承台周边回填土的压实度;
6.对边桩和角桩,与室内地坪混凝土层宜设置拉结筋。

2.50 地梁与上部结构共同分析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地梁与上部结构共同分析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建模时地梁底面标高若大于基础顶面,地梁层层高应取基础顶面至地梁顶面的高度;地梁顶面标高若与基础顶面相同,地梁层层高可取地梁最大截面高度;
2.地梁层若有荷载(如墙体自重),建模时需单独输入并参与整体分析;
3.地梁层应假定为地下室参加上部结构整体分析;
4.基础若按中心受压计算时,柱底弯矩应由地梁全部平衡;
5.建议分别建立含地梁层和无地梁层的模型,对比底层柱配筋和地震剪力差异,取包络值设计;
6.地梁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

2.51 如何确定人防顶板错层处的梁箍筋?
答:在确定人防顶板错层处的梁箍筋时,除应考虑竖向荷载(恒载、活载和人防荷载)外,尚应考虑侧向人防荷载效应的影响。

2.52 如何审查结构改造加固设计中纤维复合材料和结构胶的安全性能指标?
答:纤维复合材料和结构胶的安全性能指标在设计图中的规定有误时,应判定违反《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6.2.8条;当设计图中没有规定时,可判定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结构专业)第3.2.4条。

2.53 某高层商住楼的底部三层为商业、上部二十一层为住宅,现将底部二层、三层改造成养老机构,原房屋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而养老机构为乙类,此时如何划分该房屋改造后的抗震设防类别?如何进行鉴定和加固设计?
答:《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3.0.1条第4款规定“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该建筑一层~三层宜按乙类,四层以上可按丙类。
鉴定和加固设计时,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按照该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执行现行标准;二是按照该建筑使用年限不变,执行建造时的标准。

2.54 对A、B类建筑进行加固设计时,抗震验算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而抗震措施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是否可行?
答:可行。“抗震加固”的含义是使现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和施工。《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提供的是在不同结构体系和不同构件类型下的一系列加固方法,目的是使其能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中抗震鉴定的要求,这个要求既包括第一级鉴定中的抗震构造措施,也包括第二级鉴定中的抗震能力验算。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中规定的地震验算主要针对的是加固以后如何计算,《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中的地震验算主要针对加固之前如何计算,虽然对象不一样,但是在本质上是存在统一关系的,故《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3.0.3条第3款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5.2.12条规定是一致的。

2.55 根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中第5.3.8条第3款起草说明,对不小于140mm厚的板墙加固砌体结构时,墙段增强系数的取值为3.8(不大于M7.5)和3.5(M10),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5.3.12中条取值为2.8(不大于M7.5)和2.5(M10)。前者已经明确表明“增强系数按增设抗震墙加固法取值”,但在具体条文的取值中有差异,实际设计中以哪个数值为准?
答:《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5.3.12条中是增设混凝土墙加固法,《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5.3.8条是双面板墙,不是一种方法。《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5.3.8条条文说明,明确当厚度达到140mm时,可按新增剪力墙对待,不是增设混凝土墙加固方法。

2.56 既有建筑中板的配筋不满足最小配筋率,是否可以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法进行加固?
答:《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6.1.8条规定,采用胶粘加固时,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以及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故粘贴纤维复合材料法不适用于不满足最小配筋率的构件加固,但是由于规范不断更新等原因,像板、基础等构件的最小配筋率在加固后很多依然存在不满足最小配筋率的情况,且无法通过后期加固的手段去弥补,在被加固构件裂缝、挠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且未遭明显损伤时,可放松构造要求,并适当提高承载力。

2.57 既有建筑改造,当设防类别未提高,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且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过5%,水平抗侧构件不超过10%时,抗震计算、后续使用年限如何考虑?是否需要抗震鉴定?
答:抗震计算可按原设计设防烈度进行加固改造,加固改造后延用原设计使用年限。此类改造原则上不需要进行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区需先进行构件现状检测。

2.58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6.7.3条规定“对于受压构件,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对砌块砌体,其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目前,多处老旧建筑检测结果砂浆强度等级低于M2.5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低层建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在墙角、门窗洞口等应力集中部位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沿外墙设置闭合圈梁,形成具有抗震性能的结构体系;构造柱与墙体通过植筋或拉结筋连接,圈梁需与新增构造柱形成整体;
2.对强度严重不足的墙体,可铲除松散砂浆至密实层,涂刷界面剂后采用1:2水泥砂浆嵌补,并双面铺设Φ4@120钢丝网增强粘结力,修补后需养护7天以上;
3.若砂浆未完全粉化,可采用墙霸等硬化剂喷涂,通过化学反应生成硅酸钙增强表层强度,但需注意完全失效区域需拆除重建。
对于多层建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承重墙、柱采用双面钢筋混凝土面层(厚度≥60mm),竖向钢筋≥12mm,横向钢筋≥6mm,间距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200mm,面层与原墙体通过S形穿墙筋或植筋连接,形成复合截面;
2.在原构造柱基础上加密布设,圈梁需闭合并与构造柱拉结;新增构造柱应与楼板、梁形成整体,增强结构整体性;
3.通过静力弹塑性分析(Pushover)评估加固效果,必要时增设钢拉杆或支撑,限制层间位移角;加固后需进行抗震验算。

2.59 某新建项目建成未投入使用,现改变建筑使用用途,导致部分楼(屋)面荷载增大,需要进行部分梁板加固,是否需要提供原建筑检测鉴定报告才能进行加固设计?
答:对正常设计和施工的既有建筑,若竣工验收不超过10年,且有结构实际现状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证明结构工作状况良好,可根据改造设计单位的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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