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专业
1.1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沿一个建筑长边设置,当建筑长边两端外墙有后退,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到后退的建筑外墙间距大于10m时,距建筑外墙大于10m范围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能否计入有效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第4款,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大于10m,距建筑外墙间距大于10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计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效长度。
1.2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当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且仅有一条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是否可行?(当有两台或者多台消防车同时进行灭火时,第一台消防车需到其他位置取水的情况下,后面消防车是否对其有影响)。在扑救场地尽端设置回车场是否可以?规范上仅对尽端车道有规定。
答:在用地满足只设置一条与市政道路连接的消防车道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只设一条消防车道;消防车可以利用附近的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水池、补给消防车等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水的补给,不需要为此单独设置消防车回车场;消防车道是否需要设置回车场及设置回车场的要求详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4.5条第6款。
1.3 建筑中开敞式的外走廊、阳台以及天桥,这些区域的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相应防火分区?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2条第4款规定,开敞式的外走廊、阳台以及天桥可不计入相应防火分区。
1.4 工业建筑,地上部分两个防火分区均大于1000㎡,每个防火分区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这两个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共用位于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工业建筑是否可以利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该防火分区的第二安全出口?
答:满足下列条件时,工业建筑地上部分允许共用疏散楼梯:
1.工业建筑由多个防火分区组成且防火分区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2.共用1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两个;
3.当共用的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时,应分别设置前室;
4.不同防火分区开向同1部疏散楼梯间或楼梯前室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楼梯间隔墙耐火等级应满足防火墙要求;
5.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具备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7.3条规定的情形外,工业建筑其他情形不能利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5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是否可以连环借用相邻分区的疏散出口?
答:不能连环借用。
1.6 公共建筑中,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借用其中一个防火分区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借用疏散门的宽度应如何确定?
答:门的宽度应大于需要借用的疏散宽度,且门的最小宽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1.7 营业厅建筑面积是否可扣除设备用房?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
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1.8 疏散楼梯踏步及高度执行情况,《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以上规范均未废止,具体应如何执行?
答:《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冲突时,以《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为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及其他类型建筑的规范,若其条款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无冲突且未废止,仍需遵守其相应条款。
1.9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条规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建筑内部(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设备用房房间疏散门、住宅入户门是否都要满足2.1m净高要求?
答:按2.1m净高执行。
1.10 为了确保电井电缆、电线等不受水的影响,水电井贴临是否需要做夹墙进行分隔?
答:不要求做夹墙进行分隔,但应采取防水措施。
1.1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转角后对应建筑物长度不足20m,是否算有效?
答: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外墙有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门、窗、洞口,且对应的消防救援场地尺寸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第2款的要求时,对应建筑物长度视为有效。
1.12 夹层如何计算疏散距离?
答:《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夹层疏散设计问题复函的通知》(应急消办〔2018〕7号)中明确,“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1.13 开敞楼梯能否作为楼层安全出口?
答:开敞楼梯不能作为楼层安全出口。
1.14 建筑总楼层小于四层,距离室外出口15m以内的首层封闭楼梯间设置防火门后,门厅与其他连通部分是否可以不作防火分隔?
答:可以不作防火分隔。
1.15 疏散走道中无疏散门,区域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答:按其区域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计算。
1.16 综合医院规范病房要求2.00h不燃烧体隔墙,病房门是否需乙级防火门,可否内开?
答: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 51039-2014(2024年版)病房门不需设置乙级防火门。病房门开启方向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6条执行。
1.17 医疗建筑中ICU、放射科可否参考手术部,按区域设置防火分隔,不必每个房间都设置防火分隔?
答:可以参考,具体按《建筑设计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3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2024版)执行。
1.18 医疗建筑中特殊科室如ICU、放射科、介入中心、抢救室、门诊手术室、生殖中心、产房等需要设置电动推拉门,当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否参照《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作为疏散门?
答:当此类电动推拉门具有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时,可以作为疏散门。
1.19 既有建筑改造只更换门窗,或外立面只表面粉饰,是否可不做外墙节能?
答: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1.20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规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均不应小于2.1m”,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8.6条规定“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与通规不符。地下室人防门只有2.0m和2.5m两个尺寸,2.0m也小于2.1m,如果做成2.0m,也与通规不符。是否按照通规执行?
答:按通规2.1m执行,人防门根据人防有关规范执行。
1.21 贵州省国有企业充电桩车位是否为总车位数的20%?非机动车架空层如何处理?
答:“贵州省国有企业充电桩车位”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文件标准执行,以规划批复的文件为准。非机动车架空层设置应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的相关要求,并不应遮挡、阻碍建筑物的正常疏散。
1.22 幼儿园楼梯做无障碍设计,踏步宽度是260mm还是280mm?
答:按幼儿园标准执行。
1.23 非机动车位是否含电瓶车?采取何种安全措施?有些非机动车位位于地下部分,是否仍应该在室外充电?
答: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2.0.3条,非机动车含电瓶车,不含电动车;非机动车的安全措施及充电要求均应按照《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换电场所建设消防技术导则(试行)》(2024年7月版)相关要求执行。
1.24 上部楼梯只下二层,二层到一层有室外大楼梯的平台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第2-5页2.1.14图示,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4条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答:满足疏散要求的室外平台可作为安全出口。
1.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要求,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玻璃易于破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3条第4款规定“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消防救援口用铝板幕墙的开启扇是否可行?
答:采用铝板幕墙的开启扇确保有效开启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1.26 工业建筑绿建设计如何把握?
答:结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文件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1.27 太阳能系统设计深度如何表达(是否需要设计说明、图示)?
答:设计文件应有所表达(含设计说明和平面布置图)。
1.28 装配式落实情况是否需在设计说明中描述?
答:装配式建筑的设置情况、概况在总建筑设计说明中说明,其余详细的情况在装配式专项设计中说明。
1.29 室内墙面防水层是否不应少于1道?
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第2.0.4条,工程使用环境类别的I、Ⅱ、Ⅲ类房间的室内墙体内墙面(如:卫生间、浴室、厨房、设备间、管道井等)应做防水层,且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
1.30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占地面积不大于3000m2的建筑是否要求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答:对于占地面积不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道能到达建筑出入口即可,不一定需要沿一条长边布置消防车道。
1.31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2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水平距离怎么计算?
答:按最近边缘实际距离计算,遇有凸出物时按净距控制。
1.32 封闭阳台窗槛墙高度是否应按1200mm(有自动喷淋800mm)执行?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上下层开口间窗槛墙高度执行。
1.33 坡屋面坡度的最低要求是多少?平屋面的消防高度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中第6.14.2条规定,平屋面的坡度范围≥2%且<5%,即坡屋面坡度应≥5%;平屋面消防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可算至临消防车道和登高救援场地一侧的女儿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其中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应算至屋面完成面(包含找坡层、保温层、保护层等构造厚度),住宅建筑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的结构板面(不分建筑功能,算至最不利点)。
1.34 当后勤功能区的防火分区不大于1000m2时,能否借用地下车库的安全出入口?
答:与地下车库相连的其他功能防火分区,不能借用地下车库的安全出口,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35 地下室通过消防电梯前室进入封闭楼梯间,此楼梯间在首层可以直通室外,此楼梯能否定义为封闭楼梯间?
答:可以定义为封闭楼梯间。
1.36 住宅上部的1部疏散楼梯与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共用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户门能否直接开向扩大前室?
答:首层共用安全出口有不少于2个对外出口时,户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前室,否则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1.37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并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是否所有电梯都需要满足?
答: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时需要利用其辅助疏散,应按消防电梯的所有要求执行,其他电梯可以不用按照此要求设置。
1.38 室外疏散楼梯与相邻窗户分别位于建筑阳角的两边,是否还要满足间距不小于2m要求?
答:阳角需要满足不小于2m的防火间距要求,阴角按角点间直线距离控制。
1.39 对于不规则建筑外轮廓,中间凹槽范围是否算作连续消防车救援场地?
答:当中间凹槽部分满足消防车救援作业能覆盖的范围时,可以算作连续消防车救援场地。
1.40 教学用房的普通教室和学校食堂是否可以贴邻建造?
答:在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对消防及教学用房噪声、气味等要求的条件下可贴邻建造。
1.41 普通电梯是否可以穿越坡地建筑的界面层?
答: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客用电梯在底层和地下车库应设置前室或电梯厅,前室或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1.42 消防电梯机房之间是否可以设门(甲级防火门)?
答:消防电梯机房之间不能开设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9条及条文说明的规定。
1.43 前室直接连通开敞走廊的,是否执行同一个前室不能超过3个户门?
答: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
1.44 老年人康养中心下部的公共活动大空间用房,消防疏散距离能否按照30m(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37.5m)设计?
答:不能按照30m设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1款执行。
1.45 拼接的塔式住宅,防火间距和消防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按照两栋楼考虑还是可以参照单元式住宅,按照一栋考虑?
答:拼接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执行,拼接单元屋面可连通的,可按照一栋建筑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否则应按两栋建筑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46 新建建筑是否每栋都要安装太阳能系统?
答:按每一栋都能使用太阳能的要求执行。
1.47 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采用“人防夹心墙”处理时,覆土厚度与位置如何确定?
答:应满足结构相关要求。
1.48 附设在商业裙房的儿童成长中心、早教中心等是否执行托幼规范?
答:不执行托幼规范,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儿童活动场所的规范执行。
1.49 自建房或住宅改造为民宿时,是否应按旅馆相关规范执行?
答:消防设计按《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执行,对于不满足《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要求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既有建筑改造标准、导则执行。
1.50 公寓建筑是否应明确具体使用功能?通廊式公寓内走廊宽度是否执行宿舍规范?
答:公寓建筑的使用功能应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条文说明中“民用建筑分类”(表1)明确。其中属于住宅建筑的公寓其内走廊宽度应按照《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中的第4.2条公共空间要求执行,属于宿舍类公寓其内走廊宽度应按照《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中的第4.3条公共部分要求执行,属于民政建筑类公寓其内走廊宽度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的第5.6条交通空间要求执行。
1.51 星级绿建的装修做法能否详见二次装修?
答: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范围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年版)第2.0.3条要求执行,装修范围的详细做法应在设计中明确,不能详见二次装修。
1.52 商业建筑的屋面因四周商业围合而成为露天庭院时,该屋面是否应按照单独一个防火分区设计或者将其面积计入相邻防火分区?
答:该屋面露天庭院不需要按照单独防火分区设计,面积也无需计入相邻防火分区。
1.53 规范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台消防电梯,是否认为每个防火分区有电梯就至少1台是消防电梯?如果没有电梯是否不设置消防电梯?
答:消防电梯的设置与其他电梯的设置在相关规范及标准上有不同的要求,消防电梯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及《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版)关于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执行。
1.54 地下室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能否采用防火玻璃分隔?
答:地下室非消防电梯前室的电梯厅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玻璃隔墙进行分隔。
1.55 封闭楼梯间面向室外的围护墙体部分能否采用防火玻璃墙?
答:可以,当封闭楼梯间面向室外的围护墙体采用防火玻璃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玻璃防火隔墙与相邻其他空间之间应做好防烟封堵措施。
1.56 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二层是通过公共楼梯间、公共走道分隔成面积不大于200m2的独立商铺,后期有可能拆除隔墙成为大商业,是否依然算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定义的即可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后期改造的需按改造后功能进行相关设计。
1.57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与两侧其他相邻的门窗洞口是否也要保持1.0m的间距?
答:无论是首层还是其他楼层的门窗洞口,都需要与楼梯间及其前室外墙上的开口保持1.0m的间距。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1.58 两座建筑之间的连廊,如果不参与疏散,是否需要采取防火措施?
答:需要。无论天桥、栈桥、连廊是否用作人员疏散,在相连通的开口处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对无围护结构、自然通风条件良好的连廊,仅作联系用时可不划分防火分区,连廊各构件应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
1.59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8条,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若房间开窗位于内走道,没有对室外开窗,是否可不执行该规定?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认定。
1.60 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2024版)第5.24.2条第5款,护理单元、产房、手术部、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级别的防火门、窗。手术部中布置的各手术室之间或各产房之间的隔墙是否也应按2.00h耐火极限设置?
答:综合医院中的手术部或产房在进行区域防火分隔后,内部手术室或产房之间的隔墙可不按2.00h耐火极限执行。
1.6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注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若满足该条件的开口部位为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可开启甲级防火窗,是否执行该条文防火间距要求?
答:因为防火窗为火灾时需完全关闭的外窗,此时不满足疏散楼梯间的自然通风排烟要求,故不能执行该条文防火间距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表5.2.2中的防火间距要求。
1.62 两座相邻的建筑,若在建筑上部或中部的局部楼层设置连廊进行连接,是否可以按照一座建筑来进行消防设计?是否按照一栋楼定义?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3.2条规定“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故这两座建筑未连通楼层应满足各自楼层独立消防疏散要求;连通楼层按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后应满足各自防火分区消防疏散要求。按一栋还是两栋楼定义,应结合功能、规划等相关要求,满足相关法规合理定义即可。
1.63 当建筑外墙墙体部位、热桥部位不做保温隔热措施,如果外墙综合热工性能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是否可以通过权衡判断?
答:首先应进行外墙结露计算,如果结露计算不能通过,则不能进行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如果结露计算通过,再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中附录C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要求进行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1.64 节能计算软件包含线性建模法和面积加权法,用这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保温层厚度差距明显,计算结果都满足规范限值要求。该如何判断不同厚度的保温层是否满足要求?除了《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2019附录B中规定了使用面积加权法的范围以外,未见其他标准或者规范对此有条文或者规定。
答:若建筑属于《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2019附录B限定范围,必须采用面积加权法,超出该范围则强制使用线性建模法,此时不得以面积加权法结果替代。两种方法计算结果均不应低于规范限值,采用较薄保温方案时,需通过热工缺陷专项报告证明无结露风险。
1.65 种植屋面的防水设计是按地下室防水要求设计还是按普通屋面防水要求设计?
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第4.2.1条及4.4.1条第1款规定,当种植屋面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时应按地下室防水要求设计,当种植屋面为非地下室屋面时应按屋面要求设计。
1.66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要求屋面排水坡度不小于2%,但地下工程的顶板不受此限制。然而,对于利用地形高差设计的地下室,因为至少有一个面为敞开面,与规范对于地下室的定义存在矛盾,这样的地下室顶板排水坡度是否也不能小于2%?对于中大型楼盘,地下室顶板面积很大时,2%的坡度对项目的整体竖向设计有很大影响。
答:地下室的定义应按照规划批复及执行的规范来界定。如果地下室的设计符合规范中对于地下室的定义,则其顶板排水坡度不受2%的限制,但对于利用地形高差设计的特殊地下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机构或相关部门。
1.67 人防地下室是每一个防护单元各设一个防爆波电缆井,还是只要设了战时发电机房就可以只设一个?
答:防爆波电缆井的设置,应配合电气专业提供要求进行设计。
1.68 人防主要出入口出室外处为地面的商业或者其他功能,该出入口处是否可以同人防主要出入口楼梯间出地面一样设置临战防倒塌棚架?
答:应设置临战防倒塌棚架。
1.69 开敞楼梯间踏步与门窗洞口的间距按多少执行?
答:按开口理解,执行1m的防火间距要求。
1.70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2条规定“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对于有套间的房间如何执行该条文?比如一间会议室套了一间休息室,那休息室算不算未直接通向安全出口?
答:套间的房间可以不视为经过其他房间,即会议室套的休息室可以视为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房间最远点应满足疏散距离要求。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第4款,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大于10m,距建筑外墙间距大于10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计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效长度。
1.2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当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且仅有一条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是否可行?(当有两台或者多台消防车同时进行灭火时,第一台消防车需到其他位置取水的情况下,后面消防车是否对其有影响)。在扑救场地尽端设置回车场是否可以?规范上仅对尽端车道有规定。
答:在用地满足只设置一条与市政道路连接的消防车道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只设一条消防车道;消防车可以利用附近的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水池、补给消防车等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水的补给,不需要为此单独设置消防车回车场;消防车道是否需要设置回车场及设置回车场的要求详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4.5条第6款。
1.3 建筑中开敞式的外走廊、阳台以及天桥,这些区域的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相应防火分区?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2条第4款规定,开敞式的外走廊、阳台以及天桥可不计入相应防火分区。
1.4 工业建筑,地上部分两个防火分区均大于1000㎡,每个防火分区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这两个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共用位于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工业建筑是否可以利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该防火分区的第二安全出口?
答:满足下列条件时,工业建筑地上部分允许共用疏散楼梯:
1.工业建筑由多个防火分区组成且防火分区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2.共用1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两个;
3.当共用的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时,应分别设置前室;
4.不同防火分区开向同1部疏散楼梯间或楼梯前室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楼梯间隔墙耐火等级应满足防火墙要求;
5.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具备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7.3条规定的情形外,工业建筑其他情形不能利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5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是否可以连环借用相邻分区的疏散出口?
答:不能连环借用。
1.6 公共建筑中,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借用其中一个防火分区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借用疏散门的宽度应如何确定?
答:门的宽度应大于需要借用的疏散宽度,且门的最小宽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1.7 营业厅建筑面积是否可扣除设备用房?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
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1.8 疏散楼梯踏步及高度执行情况,《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以上规范均未废止,具体应如何执行?
答:《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冲突时,以《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为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及其他类型建筑的规范,若其条款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无冲突且未废止,仍需遵守其相应条款。
1.9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条规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建筑内部(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设备用房房间疏散门、住宅入户门是否都要满足2.1m净高要求?
答:按2.1m净高执行。
1.10 为了确保电井电缆、电线等不受水的影响,水电井贴临是否需要做夹墙进行分隔?
答:不要求做夹墙进行分隔,但应采取防水措施。
1.1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转角后对应建筑物长度不足20m,是否算有效?
答: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外墙有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门、窗、洞口,且对应的消防救援场地尺寸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第2款的要求时,对应建筑物长度视为有效。
1.12 夹层如何计算疏散距离?
答:《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夹层疏散设计问题复函的通知》(应急消办〔2018〕7号)中明确,“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1.13 开敞楼梯能否作为楼层安全出口?
答:开敞楼梯不能作为楼层安全出口。
1.14 建筑总楼层小于四层,距离室外出口15m以内的首层封闭楼梯间设置防火门后,门厅与其他连通部分是否可以不作防火分隔?
答:可以不作防火分隔。
1.15 疏散走道中无疏散门,区域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答:按其区域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计算。
1.16 综合医院规范病房要求2.00h不燃烧体隔墙,病房门是否需乙级防火门,可否内开?
答: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 51039-2014(2024年版)病房门不需设置乙级防火门。病房门开启方向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6条执行。
1.17 医疗建筑中ICU、放射科可否参考手术部,按区域设置防火分隔,不必每个房间都设置防火分隔?
答:可以参考,具体按《建筑设计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3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2024版)执行。
1.18 医疗建筑中特殊科室如ICU、放射科、介入中心、抢救室、门诊手术室、生殖中心、产房等需要设置电动推拉门,当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否参照《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作为疏散门?
答:当此类电动推拉门具有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时,可以作为疏散门。
1.19 既有建筑改造只更换门窗,或外立面只表面粉饰,是否可不做外墙节能?
答: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1.20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规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均不应小于2.1m”,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8.6条规定“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与通规不符。地下室人防门只有2.0m和2.5m两个尺寸,2.0m也小于2.1m,如果做成2.0m,也与通规不符。是否按照通规执行?
答:按通规2.1m执行,人防门根据人防有关规范执行。
1.21 贵州省国有企业充电桩车位是否为总车位数的20%?非机动车架空层如何处理?
答:“贵州省国有企业充电桩车位”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文件标准执行,以规划批复的文件为准。非机动车架空层设置应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的相关要求,并不应遮挡、阻碍建筑物的正常疏散。
1.22 幼儿园楼梯做无障碍设计,踏步宽度是260mm还是280mm?
答:按幼儿园标准执行。
1.23 非机动车位是否含电瓶车?采取何种安全措施?有些非机动车位位于地下部分,是否仍应该在室外充电?
答: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2.0.3条,非机动车含电瓶车,不含电动车;非机动车的安全措施及充电要求均应按照《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换电场所建设消防技术导则(试行)》(2024年7月版)相关要求执行。
1.24 上部楼梯只下二层,二层到一层有室外大楼梯的平台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第2-5页2.1.14图示,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4条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答:满足疏散要求的室外平台可作为安全出口。
1.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要求,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玻璃易于破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3条第4款规定“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消防救援口用铝板幕墙的开启扇是否可行?
答:采用铝板幕墙的开启扇确保有效开启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1.26 工业建筑绿建设计如何把握?
答:结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文件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1.27 太阳能系统设计深度如何表达(是否需要设计说明、图示)?
答:设计文件应有所表达(含设计说明和平面布置图)。
1.28 装配式落实情况是否需在设计说明中描述?
答:装配式建筑的设置情况、概况在总建筑设计说明中说明,其余详细的情况在装配式专项设计中说明。
1.29 室内墙面防水层是否不应少于1道?
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第2.0.4条,工程使用环境类别的I、Ⅱ、Ⅲ类房间的室内墙体内墙面(如:卫生间、浴室、厨房、设备间、管道井等)应做防水层,且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
1.30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占地面积不大于3000m2的建筑是否要求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答:对于占地面积不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道能到达建筑出入口即可,不一定需要沿一条长边布置消防车道。
1.31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2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水平距离怎么计算?
答:按最近边缘实际距离计算,遇有凸出物时按净距控制。
1.32 封闭阳台窗槛墙高度是否应按1200mm(有自动喷淋800mm)执行?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上下层开口间窗槛墙高度执行。
1.33 坡屋面坡度的最低要求是多少?平屋面的消防高度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中第6.14.2条规定,平屋面的坡度范围≥2%且<5%,即坡屋面坡度应≥5%;平屋面消防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可算至临消防车道和登高救援场地一侧的女儿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其中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应算至屋面完成面(包含找坡层、保温层、保护层等构造厚度),住宅建筑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的结构板面(不分建筑功能,算至最不利点)。
1.34 当后勤功能区的防火分区不大于1000m2时,能否借用地下车库的安全出入口?
答:与地下车库相连的其他功能防火分区,不能借用地下车库的安全出口,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35 地下室通过消防电梯前室进入封闭楼梯间,此楼梯间在首层可以直通室外,此楼梯能否定义为封闭楼梯间?
答:可以定义为封闭楼梯间。
1.36 住宅上部的1部疏散楼梯与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共用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户门能否直接开向扩大前室?
答:首层共用安全出口有不少于2个对外出口时,户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前室,否则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1.37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并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是否所有电梯都需要满足?
答: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时需要利用其辅助疏散,应按消防电梯的所有要求执行,其他电梯可以不用按照此要求设置。
1.38 室外疏散楼梯与相邻窗户分别位于建筑阳角的两边,是否还要满足间距不小于2m要求?
答:阳角需要满足不小于2m的防火间距要求,阴角按角点间直线距离控制。
1.39 对于不规则建筑外轮廓,中间凹槽范围是否算作连续消防车救援场地?
答:当中间凹槽部分满足消防车救援作业能覆盖的范围时,可以算作连续消防车救援场地。
1.40 教学用房的普通教室和学校食堂是否可以贴邻建造?
答:在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对消防及教学用房噪声、气味等要求的条件下可贴邻建造。
1.41 普通电梯是否可以穿越坡地建筑的界面层?
答: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客用电梯在底层和地下车库应设置前室或电梯厅,前室或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1.42 消防电梯机房之间是否可以设门(甲级防火门)?
答:消防电梯机房之间不能开设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9条及条文说明的规定。
1.43 前室直接连通开敞走廊的,是否执行同一个前室不能超过3个户门?
答: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
1.44 老年人康养中心下部的公共活动大空间用房,消防疏散距离能否按照30m(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37.5m)设计?
答:不能按照30m设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1款执行。
1.45 拼接的塔式住宅,防火间距和消防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按照两栋楼考虑还是可以参照单元式住宅,按照一栋考虑?
答:拼接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执行,拼接单元屋面可连通的,可按照一栋建筑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否则应按两栋建筑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46 新建建筑是否每栋都要安装太阳能系统?
答:按每一栋都能使用太阳能的要求执行。
1.47 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采用“人防夹心墙”处理时,覆土厚度与位置如何确定?
答:应满足结构相关要求。
1.48 附设在商业裙房的儿童成长中心、早教中心等是否执行托幼规范?
答:不执行托幼规范,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儿童活动场所的规范执行。
1.49 自建房或住宅改造为民宿时,是否应按旅馆相关规范执行?
答:消防设计按《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执行,对于不满足《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要求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既有建筑改造标准、导则执行。
1.50 公寓建筑是否应明确具体使用功能?通廊式公寓内走廊宽度是否执行宿舍规范?
答:公寓建筑的使用功能应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条文说明中“民用建筑分类”(表1)明确。其中属于住宅建筑的公寓其内走廊宽度应按照《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中的第4.2条公共空间要求执行,属于宿舍类公寓其内走廊宽度应按照《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中的第4.3条公共部分要求执行,属于民政建筑类公寓其内走廊宽度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的第5.6条交通空间要求执行。
1.51 星级绿建的装修做法能否详见二次装修?
答: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范围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年版)第2.0.3条要求执行,装修范围的详细做法应在设计中明确,不能详见二次装修。
1.52 商业建筑的屋面因四周商业围合而成为露天庭院时,该屋面是否应按照单独一个防火分区设计或者将其面积计入相邻防火分区?
答:该屋面露天庭院不需要按照单独防火分区设计,面积也无需计入相邻防火分区。
1.53 规范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台消防电梯,是否认为每个防火分区有电梯就至少1台是消防电梯?如果没有电梯是否不设置消防电梯?
答:消防电梯的设置与其他电梯的设置在相关规范及标准上有不同的要求,消防电梯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及《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版)关于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执行。
1.54 地下室电梯厅(非消防电梯前室)能否采用防火玻璃分隔?
答:地下室非消防电梯前室的电梯厅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玻璃隔墙进行分隔。
1.55 封闭楼梯间面向室外的围护墙体部分能否采用防火玻璃墙?
答:可以,当封闭楼梯间面向室外的围护墙体采用防火玻璃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玻璃防火隔墙与相邻其他空间之间应做好防烟封堵措施。
1.56 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二层是通过公共楼梯间、公共走道分隔成面积不大于200m2的独立商铺,后期有可能拆除隔墙成为大商业,是否依然算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定义的即可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后期改造的需按改造后功能进行相关设计。
1.57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与两侧其他相邻的门窗洞口是否也要保持1.0m的间距?
答:无论是首层还是其他楼层的门窗洞口,都需要与楼梯间及其前室外墙上的开口保持1.0m的间距。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1.58 两座建筑之间的连廊,如果不参与疏散,是否需要采取防火措施?
答:需要。无论天桥、栈桥、连廊是否用作人员疏散,在相连通的开口处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对无围护结构、自然通风条件良好的连廊,仅作联系用时可不划分防火分区,连廊各构件应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
1.59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8条,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若房间开窗位于内走道,没有对室外开窗,是否可不执行该规定?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认定。
1.60 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2024版)第5.24.2条第5款,护理单元、产房、手术部、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级别的防火门、窗。手术部中布置的各手术室之间或各产房之间的隔墙是否也应按2.00h耐火极限设置?
答:综合医院中的手术部或产房在进行区域防火分隔后,内部手术室或产房之间的隔墙可不按2.00h耐火极限执行。
1.6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注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若满足该条件的开口部位为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可开启甲级防火窗,是否执行该条文防火间距要求?
答:因为防火窗为火灾时需完全关闭的外窗,此时不满足疏散楼梯间的自然通风排烟要求,故不能执行该条文防火间距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表5.2.2中的防火间距要求。
1.62 两座相邻的建筑,若在建筑上部或中部的局部楼层设置连廊进行连接,是否可以按照一座建筑来进行消防设计?是否按照一栋楼定义?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3.2条规定“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故这两座建筑未连通楼层应满足各自楼层独立消防疏散要求;连通楼层按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后应满足各自防火分区消防疏散要求。按一栋还是两栋楼定义,应结合功能、规划等相关要求,满足相关法规合理定义即可。
1.63 当建筑外墙墙体部位、热桥部位不做保温隔热措施,如果外墙综合热工性能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是否可以通过权衡判断?
答:首先应进行外墙结露计算,如果结露计算不能通过,则不能进行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如果结露计算通过,再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中附录C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要求进行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1.64 节能计算软件包含线性建模法和面积加权法,用这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保温层厚度差距明显,计算结果都满足规范限值要求。该如何判断不同厚度的保温层是否满足要求?除了《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2019附录B中规定了使用面积加权法的范围以外,未见其他标准或者规范对此有条文或者规定。
答:若建筑属于《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2019附录B限定范围,必须采用面积加权法,超出该范围则强制使用线性建模法,此时不得以面积加权法结果替代。两种方法计算结果均不应低于规范限值,采用较薄保温方案时,需通过热工缺陷专项报告证明无结露风险。
1.65 种植屋面的防水设计是按地下室防水要求设计还是按普通屋面防水要求设计?
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第4.2.1条及4.4.1条第1款规定,当种植屋面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时应按地下室防水要求设计,当种植屋面为非地下室屋面时应按屋面要求设计。
1.66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要求屋面排水坡度不小于2%,但地下工程的顶板不受此限制。然而,对于利用地形高差设计的地下室,因为至少有一个面为敞开面,与规范对于地下室的定义存在矛盾,这样的地下室顶板排水坡度是否也不能小于2%?对于中大型楼盘,地下室顶板面积很大时,2%的坡度对项目的整体竖向设计有很大影响。
答:地下室的定义应按照规划批复及执行的规范来界定。如果地下室的设计符合规范中对于地下室的定义,则其顶板排水坡度不受2%的限制,但对于利用地形高差设计的特殊地下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机构或相关部门。
1.67 人防地下室是每一个防护单元各设一个防爆波电缆井,还是只要设了战时发电机房就可以只设一个?
答:防爆波电缆井的设置,应配合电气专业提供要求进行设计。
1.68 人防主要出入口出室外处为地面的商业或者其他功能,该出入口处是否可以同人防主要出入口楼梯间出地面一样设置临战防倒塌棚架?
答:应设置临战防倒塌棚架。
1.69 开敞楼梯间踏步与门窗洞口的间距按多少执行?
答:按开口理解,执行1m的防火间距要求。
1.70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2条规定“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对于有套间的房间如何执行该条文?比如一间会议室套了一间休息室,那休息室算不算未直接通向安全出口?
答:套间的房间可以不视为经过其他房间,即会议室套的休息室可以视为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房间最远点应满足疏散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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