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消防设计典型问题回复汇编(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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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0:敞开外廊的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外廊作为其消防救援口?(9条)

130.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6.0.13条:
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处理意见:消防救援口为外墙上设置的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130.2.《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2.2.14条:
消防救援口可利用单、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及每个商业网点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

130.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第2.4.10条:
当建筑设有可上人的阳台、露台、敞开外廊时,是否可不再设置其他的灭火救援窗?
答:通向可上人的阳台、露台、敞开外廊的门、窗,可作为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130.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2.2.4条: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130.5.《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5.4.2条: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其门、窗应易于开启或破碎,并有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建筑物首层设有出入口时,出入口的门可视作消防救援口;

130.6.《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3.3.5.2条:
建筑物各层开向敞开外廊、凹廊或阳台的门、窗可作为消防救援窗(口)使用;

130.7.《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2.2.9条:
单、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及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救援口可利用建筑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

130.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5.2.8条: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及阳台外墙处的门、窗、敞开式外廊,当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2.2.3条的要求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130.9.《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3.3.2条:
敞开外廊、敞开阳台上设置的净宽度不小于0.8m的门均可作为消防救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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