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消防设计典型问题回复汇编(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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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7:消防救援口应该设置在建筑内的什么部位或场所?(23条)

77.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2.2.15条:
厂房、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

77.2.《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5.6条:
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楼层公共走道等公共区域或其他大空间区域的外墙部位;

77.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2.2.1条: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

77.4.《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2.4.3条:
三层及以上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一层和二层可设置满足消防救援口净尺寸要求的外窗和外门。两个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之间,间距不宜大于20m。鼓励设置在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

77.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2.15.3条:
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77.6.《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4.6.27条: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窗上的开口,又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救援场地和消防车道,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77.7.《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2.2.10条:
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大空间建筑的每个具有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接通向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

77.8.《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8.8条:
消防救援口设置的部位有何要求?
答: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的区域的消防救援口,具体参见图1.8.8-1。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窗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
77.9.《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6.0.11条:
厂房、仓库、商场、展览等大空间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厂房、仓库、商场、展览等大空间建筑的每个具有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接通向通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窗口。如每个防火分区均临外墙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和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位于公共部位的消防救援窗。(附图6.0.11);
77.10.《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释疑(第一期2023年版)》第1.24条:
消防救援窗是否可以设置在房间内?消防救援窗不宜设置在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必须设置在房间内时,房间门应方便从内部打开;

77.11.《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3.4.1条:
住宅疏散外廊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救援口规定的建筑部位,可作为消防救援口;

77.12.《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3.4.2条:
建筑的外装饰幕墙与外墙之间空隙较大时,装饰幕墙上也应设置消防救援口,且与主体外墙上的救援口对应并应有明显标识。当装饰幕墙外表面与外墙间净距大于0.6m时,应采用栈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净宽度不应小于所连接的救援口宽度,承载力不应低于2kN/㎡,栈桥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77.13.《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6.2条:
按照《建通规》2.2.3条要求,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吗?设置在公共区域或住宅套内有没有要求?
答: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救援窗口,具体设置原则建议如下:
1.多层住宅应按规范结合消防车道设置,高层住宅应按规范结合救援场地设置。
2.考虑到便于日常统一维护和管理,宜优先设置在公共区域,当不具备条件时优先考虑户内临时避难间或火灾荷载较小的房间。
3.不宜在设有机械防烟设施的楼梯间或前室外窗设置救援窗口;

77.14.《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1.14条:
公共建筑是否可以利用敞开式外廊或阳台设置消防救援口?
答:可以,敞开式外廊或阳台上应设有易于打开或破拆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的外门窗;

77.15.《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2.4.2条: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其门、窗应易于开启或破碎,并有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建筑物首层设有出入口时,出入口的门可视作消防救援口;

77.16.《厦门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技术问题研讨解答(建筑专业)(2023年版)》疑难问题1:
救援口的尺寸净宽满足1.0mX1.0m或0.8mX1.4m;铝合金外窗中梃可以破拆,边框不行;利用建筑外廊、阳台敞开洞口或疏散外门进入施救的,由于其自身已经很明显,建议不再设附加标志(对于外廊或阳台有挑空部位,可能误导救援的建筑,应对有效救援口作出明显标志);为避免使用者改造妨碍救援,建议上述口内侧设标志;

77.17.《武汉市施工图审查专委会建筑专业疑难问题汇总(2024年版)》第1.7条:
疑难点:是否三层以下建筑可不设消防救援口?
会议意见: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2.2.3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无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外墙上未设置外窗或外窗开口大小不符合消防救援窗要求,包括部分楼层无外窗或全部楼层无外窗的建筑;“有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各层均设置外窗,且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外窗开口大小符合消防救援要求的建筑。因此三层以下也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只是不要求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77.1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5.2.8条: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及阳台外墙处的门、窗、敞开式外廊,当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2.2.3条的要求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77.19.《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5.2.9条: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的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该消防救援口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当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该消防救援口应与消防车道相对应;当不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时,应与可进行消防救援的场地、道路相对应;

77.20.《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3.3.1条: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金库、生物安全实验室、散装粮仓、筒仓、特殊实验室、厂房的洁净生产区、档案馆和博物馆中的重要藏品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部位,可以不设置消防救援口或者设置平时不可开启,火灾时可通过破拆满足消防救援要求的救援口;

77.2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3.3.2条:
敞开外廊、敞开阳台上设置的净宽度不小于0.8m的门均可作为消防救援口;

77.22.《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3.3.3条:
在建筑外墙的外侧做各类双层幕墙或装饰表皮时,外侧幕墙或装饰表皮与外墙上对应位置均应设置消防救援口。当双层幕墙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两个消防救援口之间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通行的走道板等支撑结构。大于900mm时,应采用四周封闭的耐火通道连接,连接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通道内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m;

77.23.《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3.3.4条:
建筑中的避难层或避难区的外墙上应按照标准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高层建筑中位于距地面高度大于100m以上楼层的外墙上,也应按照标准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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