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消防设计典型问题回复汇编(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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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5: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14条)

75.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5.0.16条:
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有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除按照《建规》第5.5.9条规定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外,也可借用开向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75.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4.6.1条:
【问题】地下室能否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
【答复】1) 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以及相邻汽车库进行疏散;

75.3.《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4.7条:
【问题】住宅地下机动车库连通住宅楼梯间的通道穿越住宅地下室防火分区,住宅地下室内的设备用房可否均向该通道开门,门为甲级防火门。
【答复】可以;

75.4.《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6.0.7.1条:
【问题1】住宅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是否可借用地下自行车库或者设备用房的疏散楼梯?
【答复1】除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外,地下汽车库不得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若地下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属于住宅部分,住宅地下汽车库的人员疏散可借用其疏散楼梯;

75.5.《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4.5条:
地下建筑中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生活泵房、消防泵房等),要求作为独立防火分区划分,并配有独立疏散楼梯。因设备用房在使用期间内部停留人员较少甚至没有人员停留,是否可以与车库共用楼梯作为安全出口?
答:当设备用房防火分区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时,可以与车库共用疏散楼梯间或借用开向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75.6.《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5.0.18条:
当地下设备用房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时,其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75.7.《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0.1条:
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为车库服务的地下设备用房面积不超过200㎡时,可以和车库划分在1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但如果设备用房集中设置且面积超过了500㎡,则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大于500㎡但不大于1000㎡时,该防火分区应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外1个可以借用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应有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75.8.《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5.1.8条:
与汽车库位于同一层的变配电室、消控室、水泵房、换热站、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中水站等设备用房,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且有不少于一个安全出口时,允许利用与汽车库相邻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除以上功能房间外的其他防火分区不得利用与汽车库相邻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或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

75.9.《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4.6.1条:
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可借用与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75.10.《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3.3条:
仅为地下室服务的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可以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其他的设备用房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设备用房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其中集中布置的仅为地下室服务的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可以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其他的设备用房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设备用房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其中集中布置的;

75.1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5.10条:
当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75.12.《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2018年版)》第3.9条:
水泵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75.1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5.10条:
当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75.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5.1.4条:
为建筑服务的地下设备用房区域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时,不得利用通向机动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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