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8: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2条)
58.1.《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4.17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疏散计算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首先应与商业规模匹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超大城市综合体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同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计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包括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对于采用了严格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人数和宽度。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区域,仓储区域与电子商务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8.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1.24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58.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1.25条: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8.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9.4条: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2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3.8条:
目前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很多,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7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6.《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3.1.4条:
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自用附属库房时,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库房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4.3.1条:
商店建筑中的自用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楼层总建筑面积的10%。商店建筑中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58.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4.8条: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8.9.《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4.9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58.10.《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7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只是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储存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商(市)场附属的库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储存丙类1项物品(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丙类1项物品不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仓库内,确有困难时,丙类1项物品可以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当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1.《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3-1条:
【问题1.3.3-3]商业建筑中,附属库房的面积及防火设计要求如何控制?
【解析】1.民用建筑内,只允许设置为保证该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
2.商场附属的丙类2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1)地上不宜大于500㎡;(2)地下不宜大于150㎡;(3)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1)地上不宜大于350㎡;(2)地下不宜大于75㎡;(3)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4.当商场附设库房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应釆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2.《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3.1.6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3条条文说明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参考《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当商场、超市附属库房储存38°及以上且单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时,可按丙类1项仓库进行消防设计;
58.13.《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1.1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存储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
1商(市)场附属的丙类2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存储丙类1项物品(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丙类1项物品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13.3.1条: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除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5)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
58.15.《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13条:
商业建筑附属库房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1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该附属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2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含有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3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8.16.《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4.4条:
商业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应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2附属库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17.《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4.5.3条:
商店建筑中,各层附属仓库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地下大于200㎡的附属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8.18.《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4条:
设置在商业营业厅内的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火分隔、人员疏散计算等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业营业厅配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附属库房内不得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内。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利用营业厅疏散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用房等,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人数核定和疏散宽度计算;
58.19.《乌鲁木齐市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0~2023版)网络扫描版》第三.15条:
民用建筑内部附属库房的规模如何确定?一般教学楼将地下室作为学生训练活动用房,其防火分区划分可以按照500平方米(喷淋1000平方米)吗?
答:对于民用建筑内规模较小的库房,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条及条文说明规定执行,对于商店建筑,按新公消(2016)340号文”消防技术若问题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第二条执行。“
二、关于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附属仓库的问题,
1、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仓库的储存物员火灾危险类别应定性为丙类。
2、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上仓库和超过200平方米的地下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立的安全出口,并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3地上面大于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或下面大于5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附属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上的门应买用常朗式甲级防火门。对于教学楼建筑,地下防火分区可以按照500平方米(加喷淋1000平方米)划分;
58.20.《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3.2.2条: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商业建筑中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58.2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8条:
商业营业厅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1当其地上总面积超过500㎡或地下总面积超过200㎡时,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2当其地上总面积不超过500㎡或地下总面积不超过200㎡时,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
58.22.《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9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该隔墙为防火墙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4.00h),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疏散计算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首先应与商业规模匹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超大城市综合体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同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计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包括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对于采用了严格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人数和宽度。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区域,仓储区域与电子商务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8.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1.24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58.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4.1.25条: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8.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9.4条: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2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3.8条:
目前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很多,其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7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6.《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3.1.4条:
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自用附属库房时,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库房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4.3.1条:
商店建筑中的自用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楼层总建筑面积的10%。商店建筑中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58.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4.8条: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8.9.《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4.9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58.10.《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7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只是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储存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商(市)场附属的库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储存丙类1项物品(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丙类1项物品不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仓库内,确有困难时,丙类1项物品可以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当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1.《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3-1条:
【问题1.3.3-3]商业建筑中,附属库房的面积及防火设计要求如何控制?
【解析】1.民用建筑内,只允许设置为保证该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
2.商场附属的丙类2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1)地上不宜大于500㎡;(2)地下不宜大于150㎡;(3)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1)地上不宜大于350㎡;(2)地下不宜大于75㎡;(3)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4.当商场附设库房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应釆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2.《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3.1.6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3条条文说明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参考《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当商场、超市附属库房储存38°及以上且单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时,可按丙类1项仓库进行消防设计;
58.13.《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1.1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未区分丙类1项、2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存储丙类1项物品时,例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
1商(市)场附属的丙类2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2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存储丙类1项物品(如香水化妆品类、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丙类1项物品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24m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1项应与丙类2项分开储存,丙类1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350㎡,地下不宜大于75㎡,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1项和丙类2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58.1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13.3.1条: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除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5)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
58.15.《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13条:
商业建筑附属库房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1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该附属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2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含有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3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8.16.《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4.4条:
商业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面积不应大于其防火分区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大于其店铺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2附属库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58.17.《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4.5.3条:
商店建筑中,各层附属仓库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地下大于200㎡的附属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8.18.《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4条:
设置在商业营业厅内的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火分隔、人员疏散计算等应如何确定?
答:为商业营业厅配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附属库房内不得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内。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利用营业厅疏散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用房等,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人数核定和疏散宽度计算;
58.19.《乌鲁木齐市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0~2023版)网络扫描版》第三.15条:
民用建筑内部附属库房的规模如何确定?一般教学楼将地下室作为学生训练活动用房,其防火分区划分可以按照500平方米(喷淋1000平方米)吗?
答:对于民用建筑内规模较小的库房,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条及条文说明规定执行,对于商店建筑,按新公消(2016)340号文”消防技术若问题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第二条执行。“
二、关于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附属仓库的问题,
1、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仓库的储存物员火灾危险类别应定性为丙类。
2、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上仓库和超过200平方米的地下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立的安全出口,并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3地上面大于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或下面大于5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附属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上的门应买用常朗式甲级防火门。对于教学楼建筑,地下防火分区可以按照500平方米(加喷淋1000平方米)划分;
58.20.《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3.2.2条: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商业建筑中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58.2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8条:
商业营业厅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1当其地上总面积超过500㎡或地下总面积超过200㎡时,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2当其地上总面积不超过500㎡或地下总面积不超过200㎡时,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通过商业营业厅疏散;
58.22.《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4.9条: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该隔墙为防火墙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4.00h),如隔墙上需要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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