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9:有顶步行街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13条)
59.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9.3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7条:
有顶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有顶棚的步行街在符合《建规》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3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4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5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4.1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应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步行街为异形时,其长度为中心线长度之和。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1条:
有顶步行街的最大高度有无具体要求?
答:步行街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32m,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59.5.《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2条:
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敞楼梯间?
答:步行街外墙应考虑300㎡的分隔,相邻商铺的外墙洞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
59.6.《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3-11条:
【问题1.3.3-11]《建规》第5.3.6条中有顶棚的步行街本身的消防疏散如何确定?其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商铺有何特殊防火设计要求?
【解析】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本身的疏散宽度应根据其地面面积按相应的商店建筑人员密度和百人疏散指标经计算后确定,并与其他区域的疏散宽度合计作为确定步行商业街直通室外地面安全出口宽度。步行商业街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商铺需符合下列防火设计要求:
1.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通向步行街的开口不应计作安全出口,且宽度不应大于9m;
3.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釆用防火墙与步行街及其两侧的商铺之间进行分隔;
4.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宜釆用防火门分隔,当釆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规》第6.5.3条规定。
5.主力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
6.其他要求应符合商店建筑的相关防火要求;
59.7.《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09条:
用于人员疏散安全区的步行街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其两侧的建筑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答:《建规》对“商业步行街”没有设防火分区的要求。两侧建筑应按《建规》相关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59.8.《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2020年版)》第1.3.10条:
有顶步行街除满足GB50016-5.3.6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依据公消〔2016〕113号文)
1.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4.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59.9.《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2条:
小于十万平米非有顶步行街模式的商业综合体,是否需要参照《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113号文件)第三条中,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的要求?
答:113号文属于部委文件,它的强制力高于技术标准;113号文虽然针对10万平米以上综合体,但也要求面积小于10万的参照执行,近期应急管理部又出台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在设计中也需要注意其中的相关规定。(注:自治区消防总队在转发113号文件时将适用范围已经调整为5万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设置的步行街,实际属于两侧建筑疏散时使用的安全疏散区,地下其他空间与安全疏散区通过开口相连通,必将影响疏散安全,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而中庭是不作为疏散使用的,因此中庭和步行街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即中庭允许连通地下和地上部分,步行街不允许;
59.10.《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1.0.11条:
“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处理意见:“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4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5“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9.1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规范未提及步行街防火分区,那么步行街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呢?
处理意见:步行街是位于多座不同建筑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贯通空间,是设置了顶棚的街道,只用于人员通行,步行街不需要再划分防火分区;
59.12.《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4.1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应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步行街为异形时,其长度为中心线长度之和。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13.《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4条:
有顶商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应符合《建规》第5.3.6条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确有困难时,除《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规定以外的其他步行街,当地下商业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时,可设置通向地下层的自动扶梯,但应在地下层的自动扶梯周围采取设置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2当单间商铺建筑面积(跨层布置的商铺为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超过300㎡时,该商铺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每个商铺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9m,该商铺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高出步行街顶棚的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与顶棚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步行街(含两侧设置的回廊、连廊楼板)每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每层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层两侧商铺临步行街墙体及该层端部外墙围合区域面积的37%,且不小于步行街首层地面面积的37%;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7条:
有顶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有顶棚的步行街在符合《建规》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3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4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5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4.1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应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步行街为异形时,其长度为中心线长度之和。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1条:
有顶步行街的最大高度有无具体要求?
答:步行街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32m,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59.5.《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2条:
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敞楼梯间?
答:步行街外墙应考虑300㎡的分隔,相邻商铺的外墙洞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
59.6.《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3-11条:
【问题1.3.3-11]《建规》第5.3.6条中有顶棚的步行街本身的消防疏散如何确定?其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商铺有何特殊防火设计要求?
【解析】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本身的疏散宽度应根据其地面面积按相应的商店建筑人员密度和百人疏散指标经计算后确定,并与其他区域的疏散宽度合计作为确定步行商业街直通室外地面安全出口宽度。步行商业街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商铺需符合下列防火设计要求:
1.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通向步行街的开口不应计作安全出口,且宽度不应大于9m;
3.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釆用防火墙与步行街及其两侧的商铺之间进行分隔;
4.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宜釆用防火门分隔,当釆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规》第6.5.3条规定。
5.主力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
6.其他要求应符合商店建筑的相关防火要求;
59.7.《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09条:
用于人员疏散安全区的步行街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其两侧的建筑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答:《建规》对“商业步行街”没有设防火分区的要求。两侧建筑应按《建规》相关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59.8.《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2020年版)》第1.3.10条:
有顶步行街除满足GB50016-5.3.6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依据公消〔2016〕113号文)
1.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4.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59.9.《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2条:
小于十万平米非有顶步行街模式的商业综合体,是否需要参照《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113号文件)第三条中,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的要求?
答:113号文属于部委文件,它的强制力高于技术标准;113号文虽然针对10万平米以上综合体,但也要求面积小于10万的参照执行,近期应急管理部又出台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在设计中也需要注意其中的相关规定。(注:自治区消防总队在转发113号文件时将适用范围已经调整为5万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设置的步行街,实际属于两侧建筑疏散时使用的安全疏散区,地下其他空间与安全疏散区通过开口相连通,必将影响疏散安全,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而中庭是不作为疏散使用的,因此中庭和步行街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即中庭允许连通地下和地上部分,步行街不允许;

“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处理意见:“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4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5“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9.1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规范未提及步行街防火分区,那么步行街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呢?
处理意见:步行街是位于多座不同建筑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贯通空间,是设置了顶棚的街道,只用于人员通行,步行街不需要再划分防火分区;
59.12.《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4.1条: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应小于6m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邻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步行街为异形时,其长度为中心线长度之和。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9.13.《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4条:
有顶商业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应符合《建规》第5.3.6条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确有困难时,除《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规定以外的其他步行街,当地下商业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时,可设置通向地下层的自动扶梯,但应在地下层的自动扶梯周围采取设置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2当单间商铺建筑面积(跨层布置的商铺为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超过300㎡时,该商铺与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每个商铺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9m,该商铺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高出步行街顶棚的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与顶棚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步行街(含两侧设置的回廊、连廊楼板)每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每层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层两侧商铺临步行街墙体及该层端部外墙围合区域面积的37%,且不小于步行街首层地面面积的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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