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7: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8条)
47.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5.0.23条:
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疏散距离的相关规定;
47.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4.4条:
【问题】位于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是按商业疏散距离还是按幼童的疏散距离执行?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第3款有关商业建筑要求确定。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条、5.4.4条文说明。《关于“关于咨询新版技术规范相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39号);
47.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3.25条:
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其疏散距离是否应按《建规》第5.5.17条中幼儿园的要求设计,还是可以按商业营业厅的要求来控制?
答: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按《建规》表5.5.17的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控制,其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可按第5.5.17-4款执行;
47.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3.4-2条:
【问题1.3.4-2】设置在商业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是否可按大空间30/37.5m控制?
【解析】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不可按大空间30/37.5m控制,而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设计,如一、二级的建筑疏散距离为20m,建筑内全部设自喷时按增加25%;
47.5.《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2.7条:
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其疏散距离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1款中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设计,还是可以按第4款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设计?答: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1款中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设计;
47.6.《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3.3条: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疏散距离设计按照《建规》第5.5.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有关规定;
47.7.《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4.3条:
位于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是按商业疏散距离还是按幼童的疏散距离执行?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第 3 款有关商业建筑要求确定。独立设置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按照儿童使用要求设置;
47.8.《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年版)》第3.0.4条: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但应设置至少一部供儿童使用的专用楼梯;2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增大。注:实际工程在审查、验收中多有争议,结合《建规》表5.5.17进行明确;
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疏散距离的相关规定;
47.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4.4条:
【问题】位于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是按商业疏散距离还是按幼童的疏散距离执行?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第3款有关商业建筑要求确定。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条、5.4.4条文说明。《关于“关于咨询新版技术规范相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39号);
47.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3.25条:
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其疏散距离是否应按《建规》第5.5.17条中幼儿园的要求设计,还是可以按商业营业厅的要求来控制?
答: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按《建规》表5.5.17的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控制,其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可按第5.5.17-4款执行;
47.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3.4-2条:
【问题1.3.4-2】设置在商业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是否可按大空间30/37.5m控制?
【解析】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不可按大空间30/37.5m控制,而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设计,如一、二级的建筑疏散距离为20m,建筑内全部设自喷时按增加25%;
47.5.《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2.7条:
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其疏散距离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1款中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设计,还是可以按第4款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设计?答: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1款中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设计;
47.6.《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3.3条:
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疏散距离设计按照《建规》第5.5.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有关规定;
47.7.《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4.3条:
位于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是按商业疏散距离还是按幼童的疏散距离执行?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7 第 3 款有关商业建筑要求确定。独立设置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按照儿童使用要求设置;
47.8.《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年版)》第3.0.4条: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但应设置至少一部供儿童使用的专用楼梯;2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增大。注:实际工程在审查、验收中多有争议,结合《建规》表5.5.17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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