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消防设计典型问题回复汇编(建筑专业)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问题23: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的消防设计该如何执行?(26条)

23.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5.0.4条
如利用符合《建规》第6.6.4条的连廊、天桥作为安全出口,并计入疏散宽度时,开向连廊或天桥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其周边2米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计入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50%;

23.2.《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11.2条
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3.3.2条的规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定性为一幢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通过交通连廊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第3.4.1条要求,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第3.3.2要求。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性质,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不应组合或连廊连接;

23.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1.1条
相邻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如两幢建筑间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幢建筑还是两幢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连廊的最小宽度是否有要求?民用建筑之间采用设有卫生间的连廊联系,该出口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还是需要以防火分区形式进行分隔?
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2.5.38条,连廊:连接建筑之间的走廊。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得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采用封闭连廊连接的两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表5.2.2的规定,封闭连廊部位应明确其防火分区的归属。当作为一幢建筑时,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当作为两幢建筑时,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得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以连廊作为两栋建筑的界面,满足建筑贴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要求;连接两座不同建筑物的天桥、连廊一般应在建筑通向天桥或连廊等的开口处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对于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用防火措施;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如果连廊中设置卫生间,具有使用功能,需将该“连廊”划入相连接建筑的某一防火分区;

23.4.《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1.2条
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一座建筑疏散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计入疏散宽度,且另一座建筑无需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吗?
答:民用建筑通向满足疏散要求的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以采用普通门;通向连廊、天桥的门应为相应等级的防火门:当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座建筑疏散时,因不考虑两栋建筑同时失火,故不需要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

23.5.《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4.7条
两栋建筑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符合要求吗建筑之间的连廊是否可以封闭?
答:符合《建规》第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当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同一座建筑的不同防火分区疏散,且需计入安全出口个数或疏散宽度时,火灾时有不同防火分区需同时疏散的情况,应满足《建规》第5.5.9条各项要求。仅供人员通行、无可燃物的连廊可封闭,但应设置防止火灾在建筑建蔓延的措施;

23.6.《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2.3.13条: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23.7.《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4.1.12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3.8.《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4条:
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紧密相连,占地面积远远超过《建规》3.3.2条之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认定为一栋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1.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类型的工业建筑,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时,二者不应组合建造或连廊连接。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满足《建规》第3.4.1、3.5.1、3.5.2条要求时,可以通过连廊连接,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3.3.2条要求。2.几座厂房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连接时,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当几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应按照一栋建筑定性。3.单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几座仓库防火间距和占地面积均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可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当几座仓库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应按照一座仓库设计,且整座仓库占地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4.上述“连廊”仅具有交通功能,且保温、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3.9.《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3.2条:
民用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栋建筑还是两栋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民用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连廊的最小宽度是否有要求?民用建筑之间采用设有功能房间的连廊联系,该出口可否作为安全出口?还是需要以防火分区形式进行分隔?
答:1.连廊应仅供人员通行,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通过连廊相连的两栋建筑在消防设计上仍然视为两栋建筑。2.连接两栋不同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在建筑通向天桥或连廊等的开口处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于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取防火措施。3.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并能疏散至地面,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4.当两栋建筑之间的连廊布置除人员通行以外的功能形成连体建筑时,消防设计视为一栋建筑,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

23.10.《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2023年版)》第1.0.9条:
两座单体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若可作安全出口,其自身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怎么控制?
答:连接两座建筑间的天桥、连廊,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作为安全区和安全出口,可不计天桥、连廊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1连接的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满足要求、两座建筑有独立的疏散体系;2天桥、连廊与建筑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甲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建筑与天桥或连廊两者间的外门窗洞口间距不小于1m;3当作为安全区时,天桥、连廊应设独立疏散楼梯或利用相邻建筑的疏散体系通达地面;4天桥、连廊仅供通行,不能用作其他用途;5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天桥、连廊应采用不燃材料,且结构体系宜与建筑独立设置;6天桥、连廊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

23.11.《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18条:
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连廊连接时,定性为一栋建筑还是几栋建筑?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民用建筑之间的连廊上设有使用功能的房间时是否允许?答复:1.依据《火通规》第3.3.2条,当几座建筑防火间距满足《建规》要求并通过连廊连接时,可以视为几座独立的建筑;2.当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采用普通门;3.当满足《建规》第6.6.4条要求时,建筑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4.连廊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允许设有使用功能的房间;

23.12.《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6.11条:
连廊的安全出口是否计入疏散宽度?满足《建规》第6.6.4条的连廊上的安全出口,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即其两侧建筑的楼梯间疏散宽度均可适当减少?通过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计入疏散宽度;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即连廊上的门宽)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的30%;

23.1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5.18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3.1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3.6条:
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的防火分区之间通过连廊进行互通,安全出口及疏散宽度计算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9条进行要求?
答: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封闭连廊应计入到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并按两个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23.15.《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2.3条:
厂房与仓库之间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建规》3.3.2条的要求,而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解析】通过连廊连接的厂房与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仓库占地面积按独立座满足《建规》3.3.2条要求。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3.4.1和3.5.1及3.5.2条要求;

23.16.《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6.24条:
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防火分隔措施
1问题描述:两栋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应怎样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2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规定。
3参考做法:1)当连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做防火分隔:a)被连接的建筑在连廊区域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b)连廊敞开、内部无可燃物;c)连廊除通行外无其它使用功能;d)连廊宽度不大于6m。2)连廊不满足第1)项条件时,应设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3.17.《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2条:
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连廊的宽度是否有要求?当A建筑通过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一座B建筑疏散时,该出口是否可作为安全出口计入A建筑的疏散宽度且B建筑无需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
答:1开向连廊的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作为安全出口:(1)建筑之间的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应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2)建筑在通向封闭连廊的开口处应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3)对于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用防火措施;2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且不应大于6m;3当A建筑通过天桥、连廊的出口向另一座B建筑疏散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计入A建筑的疏散宽度,B建筑无需增加此部分人员的疏散宽度;

23.18.《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题研究(培训资料)(2023年版)》问题十:
两座单体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是否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如果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其自身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是怎么控制?
讨论成果:连接两座建筑之间的天桥、连廊应满足相关的条件才能作为安全区和安全出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天桥、连廊可不计入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距离:1.连接的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满足要求、两座建筑有独立的疏散体系;2.天桥、连廊与建筑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建筑与天桥或连廊的洞口间距不小于1米;3.天桥、连廊能通达地面(可设置独立楼梯或利用相邻建筑的疏散体系通达地面);4.天桥、连廊仅供通行不能用作其他使用用途;5.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结构体系宜与建筑独立设置;6.天桥、连廊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

23.19.《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25条
建筑通向天桥和连廊的门能否作为安全出口?如作为安全出口,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按《建规》6.6.4条执行。建议:建筑通向天桥和连廊的门做为安全出口时,建议参考《建规》实施指南设计;

23.20.《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4.5条:
建筑之间设置连廊或天桥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通过开敞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连廊、天桥处可不设防火分隔。连廊、天桥的宽度不应大于6m,并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当连廊或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当设置多个连廊或天桥时,连廊、天桥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23.2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5.0.9条: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23.22.《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5.0.10条:
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是否可以把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
处理意见:不可以;

23.23.《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6.4条:
两栋楼之间的连廊是否计入疏散宽度?
处理意见:根据《建规》第2.1.14条及第6.6.4条,天桥、连廊作为安全出口需满足:该天桥、连廊不应具有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应保证该天桥、连廊可通过另外一侧建筑的公共楼梯直达地面,通向天桥、连廊的疏散宽度不大于防火分区所需疏散宽度的30%;

23.2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6.1.1条:
连接相邻两座建筑的封闭连廊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廊应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2连廊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所连接的两栋建筑中较高者,顶板与底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2.00h,连廊的外窗与两侧建筑外墙洞口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m;3建筑与连廊之间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通往连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4连廊中任一点距离连接两侧建筑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中其他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门的有关规定,当超过该规定的疏散距离时,应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5连廊面积不计入所连接的任何一栋建筑的防火分区;6当两栋建筑通过采取措施减少防火间距时,连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在建筑相对外墙中任意一侧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的措施时不应设置连廊;2)当采用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的措施时,连廊与建筑之间应设置防火墙,通往连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

23.25.《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5.18条: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23.26.《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16条:
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连廊相邻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建规》第5.2.2条相关规定时,连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廊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不得作为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使用用途,宽度不应大于6m。当与连廊相连处的建筑结构柱距大于6m时,连廊宽度可不大于相连建筑的一个结构柱距,且不大于9m。2当连廊两侧开敞时,连廊部分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两座建筑的人员疏散宽度、距离及安全出口数量均各自满足规范要求,不需要利用通向连廊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时,开口处可以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建筑需要利用通向连廊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时,除与建筑外走道相连的开口及与建筑外墙上普通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的开口外,连廊两端开口应设置开向连廊方向且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3当连廊为封闭连廊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建筑通向连廊的开口处应采取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开向连廊方向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安全出口。连廊部分的建筑面积应计入任意相邻一侧建筑中相应楼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并按该防火分区要求设置消防设施。4一座建筑通过连廊向另一座建筑疏散的净宽度不应大于按《建规》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5符合上述规定的连廊可不单独设置疏散设施,可利用连廊两端通向相邻建筑区域的开口或门作为安全出口;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