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消防设计典型问题回复汇编(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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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的厂房?(17条)

10.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12条
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车间:单一建筑任意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米,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10.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电气专业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在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应认为是人员密集的厂房;

10.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2.4.3条
《建规》8.4.4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一般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泛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

10.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1.3.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0.5.《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解答(一)(2022年版)》第1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是?人数如何认定?
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定义的意见》(闽建办消函〔2021〕9号)中已明确,即“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居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人数统一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标准认定,其中“以上”含本数,即“同一时间容纳大于或等于30人”;

10.6.《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2.0.3条
劳动密集型生产场所:单体建筑任一防火分区或任一层,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生产场所,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生产场所;

10.7.《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为丙类生产厂房。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等丙类生产企业、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0.8.《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0.1条
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第6.0.1条的条文说明,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电子、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满足以下任一情况的加工车间,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
1.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
2.同一时段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10.9.《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1条
1问题描述:人员密集的厂房的定义?
2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6.0.1条的规定。
3参考做法: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厂房,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均定义为人员密集的厂房;

10.10.《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2条
什么是人员密集的厂房?
答:《建规》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制笔、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0.11.《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给排水第四.3条
《建规》8.3.1条第2款: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该条款中的“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如何掌握?答:《建规》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一般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泛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

10.1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电气第2.13条
人员密集厂房的定义?多少人算人员密集,是不是要定个面积指标?(人/平方米)
答:《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款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标准可参考: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6.0.1条文说明:本条中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1.3.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因此,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判定属于人员密集的厂房:
1、从事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物流仓储的企业,属于丙类厂房、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2、上述三个标准对厂房内厂房内人员数量的要求不一致,建议按第三点的规定来界定: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10.13.《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房屋建筑)(2024年版)》第1.1.8条
特殊建设工程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有哪些文件规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标准?
解答: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6.0.1条文说明,本条中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3、2013年7月发布的《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包含:“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4、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3劳动密集型生产场所的术语解释:单体建筑任一防火分区或任一层,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生产场所,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生产场所。建议按4执行。

10.14.《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1.8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3]第58号)第十四条第四款总建筑面积大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劳动密集型企业”具体指哪些,如何定义?解答: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1.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2.同一时段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6.0.1条文说明及安委[2014]9号“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10.15.《黄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解答(一)(2024年版)》第一.7条
如何定义特殊建设工程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生产加工车间?
答:参考《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1.1.6条,由设计单位按照工业建筑实际生产运营情况,在施工图设计图纸中明确;

10.16.《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1.1.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为丙类生产厂房。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任一生产加工车间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纺织、印染、服装、制鞋、制笔、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上述厂房的生产加工车间,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

10.17.《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1条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进行消防设计:
1、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
2、同一时段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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