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哪些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24条)
9.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1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2.《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2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多功能厅、会议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9.3.《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8条:
【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
【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2条文说明:“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文说明: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4)《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等就不是。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设备房、办公等不属。再如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就不属于。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9.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42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5.《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5.16条:
《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
9.6.《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2.0.1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营业厅、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9.7.《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2条:
人员密集场所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8.《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某些房间或区域。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区域等不属于;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设备房、办公区域等不属于;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等不属于,等等。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9.9.《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2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详见附表1.1.2的规定;
9.10.《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1.2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人员密集场所区别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指面积较大、同一时间使用人数多的某一特定房间,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但客房、办公等不属于;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但设备房、办公等不属于;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不属于。执行过程中应客观加以分辨;
9.11.《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4.4.3条: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会议厅,多功能厅等;
9.12.《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1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2.0.1条:
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含,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本条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定义摘自《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公众聚集场所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体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1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1.0.2条:
《建规》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条文及条文说明中无明确解释,主要包括哪些?
处理意见:“人员密集场所”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表述为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9.15.《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16年版)》第2.3.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名称,在条文及条文说明中无明确解释,主要包括哪些?
答:“人员密集场所”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表述为准。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16.《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第2.2.10条:
商业网点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商业服务网点为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或服务用房,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9.17.《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1.3条:
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答: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参照图(图1.4.1.3);
9.18.《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1.5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哪些场所?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这里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
9.19.《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1.6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有哪些?
解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条文说明”;
9.20.《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1条:
什么是“人员密集场所”?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上述中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三)条,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上述中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中第3.1条,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21.《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2条:
消防技术标准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如何理解?
答复: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两种表述,前者应按《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理解,后者通常是指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具体应按规范条文及其条文说明所特指的内容理解。举例如下:
1.《火通规》第3.1.3条、3.2.1条、3.2.2条、3.2.3条,规定甲类厂房、甲类仓库等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要求时,“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所表述的内容;
2.《火通规》第4.1.4条,建筑平面布置中关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布置,要求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条文说明中重点强调“应避开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教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如某办公楼依据《消防法》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办公楼中人数较多的“多功能厅、大会议室、大餐厅”等人员聚集的区域或场所,就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规》第5.5.19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规定对疏散门的要求及其周边踏步的距离时,条文说明中明确“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9.22.《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技术导则》(2024年版)》第5.2.10.78条:
非学校的食堂到底算不算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工厂的食堂。
解析:根据《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第2.0.4条中食堂的定义:设于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内部,供应员工、学生就餐的场所,一般具有饮食品种多样、消费人群固定、供餐时间集中等特点。食堂应类比餐厅根据同一时间用餐的人数或人员密度来计算人员数量,当同一房间内同一时间聚集人数大于50人时,建议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防火设计;
9.2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1.1.2条:
人员密集场所: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与上述使用功能类似的养老服务用房、校外培训活动等场所也应参照人员密集场所执行;
9.24.《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
【答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2 条文说明:“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9 条文说明: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4、《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等就不是。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设备房、办公等不属于。再如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就不属于。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2.《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2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多功能厅、会议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9.3.《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8条:
【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
【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2条文说明:“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文说明: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4)《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等就不是。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设备房、办公等不属。再如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就不属于。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9.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42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5.《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5.16条:
《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
9.6.《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2.0.1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营业厅、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9.7.《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2条:
人员密集场所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8.《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某些房间或区域。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区域等不属于;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设备房、办公区域等不属于;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等不属于,等等。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9.9.《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2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详见附表1.1.2的规定;
9.10.《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1.2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人员密集场所区别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指面积较大、同一时间使用人数多的某一特定房间,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但客房、办公等不属于;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但设备房、办公等不属于;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不属于。执行过程中应客观加以分辨;
9.11.《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4.4.3条: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会议厅,多功能厅等;
9.12.《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1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2.0.1条:
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含,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本条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定义摘自《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公众聚集场所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体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1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1.0.2条:
《建规》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条文及条文说明中无明确解释,主要包括哪些?
处理意见:“人员密集场所”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表述为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9.15.《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16年版)》第2.3.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名称,在条文及条文说明中无明确解释,主要包括哪些?
答:“人员密集场所”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表述为准。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9.16.《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第2.2.10条:
商业网点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商业服务网点为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或服务用房,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9.17.《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1.3条:
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答: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参照图(图1.4.1.3);

9.18.《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1.5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哪些场所?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这里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
9.19.《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1.6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有哪些?
解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条文说明”;
9.20.《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1条:
什么是“人员密集场所”?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上述中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三)条,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上述中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中第3.1条,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21.《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2条:
消防技术标准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如何理解?
答复: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两种表述,前者应按《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理解,后者通常是指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具体应按规范条文及其条文说明所特指的内容理解。举例如下:
1.《火通规》第3.1.3条、3.2.1条、3.2.2条、3.2.3条,规定甲类厂房、甲类仓库等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要求时,“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所表述的内容;
2.《火通规》第4.1.4条,建筑平面布置中关于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布置,要求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条文说明中重点强调“应避开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教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如某办公楼依据《消防法》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办公楼中人数较多的“多功能厅、大会议室、大餐厅”等人员聚集的区域或场所,就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规》第5.5.19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规定对疏散门的要求及其周边踏步的距离时,条文说明中明确“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9.22.《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技术导则》(2024年版)》第5.2.10.78条:
非学校的食堂到底算不算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工厂的食堂。
解析:根据《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第2.0.4条中食堂的定义:设于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内部,供应员工、学生就餐的场所,一般具有饮食品种多样、消费人群固定、供餐时间集中等特点。食堂应类比餐厅根据同一时间用餐的人数或人员密度来计算人员数量,当同一房间内同一时间聚集人数大于50人时,建议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防火设计;
9.2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1.1.2条:
人员密集场所: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与上述使用功能类似的养老服务用房、校外培训活动等场所也应参照人员密集场所执行;
9.24.《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
【答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2 条文说明:“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9 条文说明: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4、《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等就不是。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设备房、办公等不属于。再如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就不属于。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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