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如何处理?(16条)
8.1.《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2.1.6.3条: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附图2.1.6-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8.2.《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2020年版)》第一.4条: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9m时,沿住宅长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作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见附图4);

8.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2.2条:
《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有时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为此,为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而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为L型,但和高层住宅长边未对应的山墙部分往往也没有外窗,且首层也没有对外的出口,此时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一个长边的意义也不大。是否可以采用别的办法解决?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的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等,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时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但公共建筑不能按此执行;
8.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5.2.2条: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时,若该端头住宅单元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有消防车登高可到达的楼梯或该端头住宅单元各户有外窗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则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附图5.2.2);
8.5.《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7.6条:
住宅尽端布置裙楼救援场地设置1问题描述:当高层住宅尽端布置裙楼时,救援场地如何设置?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4.6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裙楼影响长度小于10m,救援场地能安全覆盖所有住宅单元楼梯间时,可按图示要求设置救援场地,见图1.7.6;
8.6.《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7.3.2条:
高层住宅建筑端部设置建筑最高处不超过12m的裙房时,其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该住宅单元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时,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图示1.7.3.2)
8.7.《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2.2.4条:
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设施的住宅建筑,当商业设施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5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建筑端户的外窗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范围内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为符合规范要求;
8.8.《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8.6条: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是否合规?
答: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具体参见图1.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8.9.《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1条:
当高层住宅建筑设置在配建上方,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和商业服务网点有重合时,消防车道及扑救场地对应长边应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l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为符合规范要求,见下图。
依据:《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8.10.《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3.3.5条:
高层住宅建筑端部与商业服务网点嵌合布置,当嵌入深度不大于15m,且消防车登高作业可到达每个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救援口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8.11.《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6.1条:
高层住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点,消防扑救场地无法满足一个长边长度,如何解决?
答:高层住宅端部单元设置与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时,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及救援面的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图1.3.6.1);
8.12.《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房屋建筑)(2024年版)》第1.2.1.3条:
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指引》第2.2.2条,住宅端部布置商业服务网点时,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m,且救援场地能扑救到每户或者公共楼梯间,此时救援场地有效范围是否应从距离网点≥5m的位置起算。(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2.1.6条)
解答:消防救援场地可以从网点外墙算起,不必预留5m,楼梯间外窗不应被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遮挡;
8.1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1.4条:
当住宅建筑端部与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重叠时,如何布置可以认为满足建筑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答:住宅建筑端部与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重叠布置长度不应大于5m,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沿住宅建筑长边连续设置;在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住宅一侧,每单元楼梯间应设出入口,每户应设有外窗。符合上述要求时,可认为满足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图1.1.4);
8.1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一建筑专业防火部分(2023年版)》第三章“总平面图”第二节“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问题5: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单元式住宅的北侧,还是南侧?
2.住宅建筑端头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用房,确实无法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个长边或每户消防救援要求,应该怎么办?
3.尽端式登高操作场地是否需要按消防车道要求设置回车场?《建规》第7.2节有没有相应要求?
1.需符合《建规》条文第7.2.1~7.2.3条规定。设置在北侧时,注意裙房(首层可能妨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门厅、雨篷等)突出主体不应大于4m;设置在南侧时,应有能直通北侧住宅楼梯间的出入口,建议大于54m的住宅,(有条件)尽可能设置在南侧,提高每户消防救援的可能性。
2.确有困难时(应征得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后)可参照图1设置,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高层住宅尽端山墙垂线不大于15m(《建规》条文第7.2.1条规定30m的一半),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直达住宅每个单元的楼梯间,不要影响住宅尽端单元和最不利户型的消防扑救。
3.通常消防车道应贯通登高操作场地,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停靠要求。确需设置尽端式登高操作场地时,应按《建规》条文第7.19条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并宜参照上条措施及《建规》条文第7.2.1条要求,在距最不利单元尽端山墙面不大于15m处设置(见图1),不得影响消防车停靠、登高救援等要求;
8.15.《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5.2.2条: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时,若该端头住宅单元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有消防车登高可到达的楼梯或该端头住宅单元各户有外窗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则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附图5.2.2);
8.16.《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3.2.6条:
高层住宅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所在底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出现住宅端部地形有高差或部分与商业网点重叠等情况,场地不能完全覆盖建筑长边,但场地设置符合以下规定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1 场地设置在高层住宅各单元公共部位(即核心筒)一侧,场地边缘超过单元公共部位(即核心筒)墙边线不少于6m。
2 场地设置在高层住宅各单元非公共部位(即核心筒)一侧,场地边缘超过住宅端头最边户分户墙边线不少于6m;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附图2.1.6-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9m时,沿住宅长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作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见附图4);

《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有时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为此,为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而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为L型,但和高层住宅长边未对应的山墙部分往往也没有外窗,且首层也没有对外的出口,此时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一个长边的意义也不大。是否可以采用别的办法解决?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的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等,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时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但公共建筑不能按此执行;
8.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5.2.2条: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时,若该端头住宅单元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有消防车登高可到达的楼梯或该端头住宅单元各户有外窗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则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附图5.2.2);

8.5.《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7.6条:
住宅尽端布置裙楼救援场地设置1问题描述:当高层住宅尽端布置裙楼时,救援场地如何设置?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4.6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裙楼影响长度小于10m,救援场地能安全覆盖所有住宅单元楼梯间时,可按图示要求设置救援场地,见图1.7.6;

8.6.《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7.3.2条:
高层住宅建筑端部设置建筑最高处不超过12m的裙房时,其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该住宅单元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时,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图示1.7.3.2)

8.7.《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2.2.4条:
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设施的住宅建筑,当商业设施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5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建筑端户的外窗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范围内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为符合规范要求;
8.8.《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8.6条: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覆盖建筑长边是否合规?
答: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具体参见图1.8.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8.9.《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1条:
当高层住宅建筑设置在配建上方,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和商业服务网点有重合时,消防车道及扑救场地对应长边应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l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为符合规范要求,见下图。
依据:《建规》第7.2.1条:高层建筑应至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8.10.《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3.3.5条:
高层住宅建筑端部与商业服务网点嵌合布置,当嵌入深度不大于15m,且消防车登高作业可到达每个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救援口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8.11.《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6.1条:
高层住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点,消防扑救场地无法满足一个长边长度,如何解决?
答:高层住宅端部单元设置与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时,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及救援面的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图1.3.6.1);

8.12.《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房屋建筑)(2024年版)》第1.2.1.3条:
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指引》第2.2.2条,住宅端部布置商业服务网点时,重叠部分不应大于10m,且救援场地能扑救到每户或者公共楼梯间,此时救援场地有效范围是否应从距离网点≥5m的位置起算。(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第2.1.6条)
解答:消防救援场地可以从网点外墙算起,不必预留5m,楼梯间外窗不应被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遮挡;
8.1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1.4条:
当住宅建筑端部与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重叠时,如何布置可以认为满足建筑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答:住宅建筑端部与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重叠布置长度不应大于5m,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沿住宅建筑长边连续设置;在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住宅一侧,每单元楼梯间应设出入口,每户应设有外窗。符合上述要求时,可认为满足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图1.1.4);

8.1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一建筑专业防火部分(2023年版)》第三章“总平面图”第二节“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问题5: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单元式住宅的北侧,还是南侧?
2.住宅建筑端头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用房,确实无法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个长边或每户消防救援要求,应该怎么办?
3.尽端式登高操作场地是否需要按消防车道要求设置回车场?《建规》第7.2节有没有相应要求?
1.需符合《建规》条文第7.2.1~7.2.3条规定。设置在北侧时,注意裙房(首层可能妨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门厅、雨篷等)突出主体不应大于4m;设置在南侧时,应有能直通北侧住宅楼梯间的出入口,建议大于54m的住宅,(有条件)尽可能设置在南侧,提高每户消防救援的可能性。
2.确有困难时(应征得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后)可参照图1设置,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高层住宅尽端山墙垂线不大于15m(《建规》条文第7.2.1条规定30m的一半),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直达住宅每个单元的楼梯间,不要影响住宅尽端单元和最不利户型的消防扑救。
3.通常消防车道应贯通登高操作场地,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停靠要求。确需设置尽端式登高操作场地时,应按《建规》条文第7.19条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并宜参照上条措施及《建规》条文第7.2.1条要求,在距最不利单元尽端山墙面不大于15m处设置(见图1),不得影响消防车停靠、登高救援等要求;

8.15.《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5.2.2条: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时,若该端头住宅单元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有消防车登高可到达的楼梯或该端头住宅单元各户有外窗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则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附图5.2.2);

8.16.《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3.2.6条:
高层住宅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所在底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出现住宅端部地形有高差或部分与商业网点重叠等情况,场地不能完全覆盖建筑长边,但场地设置符合以下规定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1 场地设置在高层住宅各单元公共部位(即核心筒)一侧,场地边缘超过单元公共部位(即核心筒)墙边线不少于6m。
2 场地设置在高层住宅各单元非公共部位(即核心筒)一侧,场地边缘超过住宅端头最边户分户墙边线不少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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