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24条)
2.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5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的儿童用房,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等;
2.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4.4条:
【问题】位于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是按商业疏散距离还是按幼童的疏散距离执行?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2.2.3条:
商业服务网点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场所,允许哪些使用用途?如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修脚店等可否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答:……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2.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2.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42条: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6.《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四篇第1.0.8条:
《建规》第8.4.1条7款中出现的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小学和初中的教学楼是否属于儿童活动场所,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2.0.4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4条: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婴幼儿保育、小学学制教育、12周岁及以下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和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亲子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
2.9.《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0.4条: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4条的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部,面向年龄在12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开办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儿童托管机构、儿童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10.《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4-1条:
【问题1.3.4-1】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哪些场所?
【解析】依据广公消(复)字【2008】5号文,儿童活动场所是指用于6周岁及以下婴幼儿保育、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活动室等场所;
2.11.《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3条:
1、问题描述: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
2、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的规定。
3、参考做法:儿童活动场所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12.《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2018年版)》第1.3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
2.1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4.4.1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儿童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1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儿童活动场所: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15.《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1.0.1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年龄少儿或幼儿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5.4.4条中的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场所;
2.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3.4条条文说明:
本规范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17.《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6条:
儿童活动场所的判定标准?
答:《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注:儿童是指14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2.18.《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1.0.3条:
《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
处理意见: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2.19.《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1.3条:
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答:按照《建通规》4.3.4条条文解释,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20.《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1.3条:
如何确定儿童活动场所的范围?
解答: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3~4.3.7条“条文说明”;
2.21.《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4条:
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判定?
答复:依据《火通规》第4.3.4条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22.《南京市关于部分新兴行业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2024年版)》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一般设置在校外公共建筑中,原则上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具体要针对不同年龄的人群执行相应的专项规范。对12周岁及以下校外培训场所,应按照“儿童活动场所”开展防火设计,在消防审批申报系统中选择“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类别;对12周岁以上校外培训场所,按照“商业场所”开展防火设计,其中安全疏散按照“教学建筑”开展防火设计,在消防审批申报系统中选择“商场”类别;
2.2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1.1.4条: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婴幼儿保育、12周岁及以下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和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亲子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2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3.1条:
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除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外,均应按《建规》等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的儿童用房,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等;
2.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4.4条:
【问题】位于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是按商业疏散距离还是按幼童的疏散距离执行?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2.2.3条:
商业服务网点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场所,允许哪些使用用途?如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修脚店等可否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答:……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2.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2.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42条: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6.《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四篇第1.0.8条:
《建规》第8.4.1条7款中出现的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小学和初中的教学楼是否属于儿童活动场所,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2.0.4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4条: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婴幼儿保育、小学学制教育、12周岁及以下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和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亲子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
2.9.《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0.4条: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4条的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部,面向年龄在12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开办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儿童托管机构、儿童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10.《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4-1条:
【问题1.3.4-1】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哪些场所?
【解析】依据广公消(复)字【2008】5号文,儿童活动场所是指用于6周岁及以下婴幼儿保育、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活动室等场所;
2.11.《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3条:
1、问题描述: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
2、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的规定。
3、参考做法:儿童活动场所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12.《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2018年版)》第1.3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
2.1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4.4.1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儿童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1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儿童活动场所: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2.15.《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1.0.1条: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年龄少儿或幼儿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5.4.4条中的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场所;
2.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3.4条条文说明:
本规范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17.《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6条:
儿童活动场所的判定标准?
答:《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注:儿童是指14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2.18.《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1.0.3条:
《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
处理意见: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2.19.《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1.3条:
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答:按照《建通规》4.3.4条条文解释,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20.《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1.3条:
如何确定儿童活动场所的范围?
解答: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3~4.3.7条“条文说明”;
2.21.《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4条:
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判定?
答复:依据《火通规》第4.3.4条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22.《南京市关于部分新兴行业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2024年版)》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一般设置在校外公共建筑中,原则上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具体要针对不同年龄的人群执行相应的专项规范。对12周岁及以下校外培训场所,应按照“儿童活动场所”开展防火设计,在消防审批申报系统中选择“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类别;对12周岁以上校外培训场所,按照“商业场所”开展防火设计,其中安全疏散按照“教学建筑”开展防火设计,在消防审批申报系统中选择“商场”类别;
2.2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1.1.4条: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婴幼儿保育、12周岁及以下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和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亲子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2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3.1条:
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除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外,均应按《建规》等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