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哪些类别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32条)
3.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7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
3.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7条:
【问题】关于住宅建筑中配套公建的定义:住宅建筑首层平面图中存在垃圾房、变电所、文化活动室、养育托管点、消控室、生活服务网点、居委会等配套公建,该类建筑是否定义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
【答复】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规定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规模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可认同为“商业服务网点”。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
3.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2.2.3条:
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2.0.43条,商业服务网点是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救援难度相当,可参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2-6款,总面积不大于300㎡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规》等标准的要求设计。修脚店(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不得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内。其他新型功能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定;
3.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2条: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5.《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4条: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2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3.6.《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6条: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7.《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版)》第一部分第三.7条:
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8.《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版)》第二部分第三.14条:
……住宅一层设置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按本“指南”建筑专业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进行消防设施设计;
3.9.《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条:
l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3.10.《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建筑专业防火部分(2023年版)》第二章“总则和基本规定”第二节“术语、定义”问题2:
1.商业服务网点可否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2.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内可否设置洗衣店、洗车店、餐饮店?可否设置物业办公、托老所等住宅配套用房?
3.某高层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是否可执行《建规》条文第5.5.18条疏散门不小于0.9m的规定?
1.按《建规》条文第2.1.4条术语定义,商业服务网点仅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独立或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小型商业用房,应依据《建规》条文第5.5.8条等规定设计。
2.可设置物业用房、社区活动、小型诊所、托老所等居住区配套附属用房。《建规》第2.1.4条条文说明允许设置洗衣店、洗车店、餐饮店,但《建规》只对分隔单元提出面积等消防设计要求,该类项目尚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关于噪声、环境污染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北京市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应设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3.商业服务网点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建规》条文第5.5.18条0.9m为建筑内房间或楼梯间非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符合《建规》术语规定时,设置该网点的建筑整体定性仍为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户内疏散设计可按《建规》条文第5,4.11条相关规定执行户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疏散净宽应不小于1.10m,按《建规》条文第5.5.30条规定执行。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业营业厅,应按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疏散净宽不小于1.1m的规定执行(见《建规》条文第5.4.10、第5.5.18条的规定)。面积大于100m'且人员多的商业店铺疏散门宜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条文第5.2.3条规定,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m;
3.1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5.2条: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功能,不包括物业员工宿舍)、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不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配电房、小区活动及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定执行;
3.12.《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6条: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3.13.《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二章第2.5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每个间隔面积不超300㎡,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1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1条:
【问题1.1.1】商业服务网点一般允许用于哪些使用功能?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根据业态的火灾危险性,居委会、物业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室)、小型诊所、社康中心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居民配套服务用房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不应用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15.《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2条:
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等服务类型的设施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设置。但注意这些设施还应满足所属专业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商业服务网点不包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
3.16.《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5.1.1条: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治安联防站、宠物诊所、公厕、设备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医院等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是否允许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答: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医院应按医疗建筑进行设计,其他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设计;
3.17.《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4.1.3条:
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医务室、棋牌室等小区小型配套服务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相应类型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3.18.《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2.1.11.1条:
建筑消防设计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物管用房、辅助用房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3.19.《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3.1.4条:
下列用房可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1.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老年活动用房。
2.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管理、公厕等社区服务用房;
3.20.《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4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中的一、二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吗?
答:住宅建筑中符合《建规》第2.1.4和5.4.11条要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可以定义是商业服务网点;
3.2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0条:
住宅楼中,将部分一层和二层作为物业和社区用房,此用房面积小于300㎡,可否按《建规》第5.4.11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治安联防、无病床区小型诊所及卫生站、居民健身、小型配套公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除外)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2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第2.2.3条:
住宅服务配套要求中设置的“文体活动用房”,其功能性质及人员密度应按什么标准来确定?能否作为商业网点?
答:住宅服务配套中的“文体活动用房”的功能可参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第十九条的条文说明三,主要功能包括文艺、棋牌、健身、乒乓球等。相关功能用房的人员密度可按该标准中各功能人均面积要求确定。该“文体活动用房”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3.23.《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11条:
住宅小区配套的物业、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型社区诊所、公厕、环卫清扫班点等,能否均参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小型场所,在居住用地内,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小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300m、无病床区的小型社区诊所及卫生站,均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2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5.2.5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设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当其所在楼层位置、层数、建筑面积、防火分隔等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3.25.《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3.2条:
住宅建设项目中哪些类型的配套公建疏散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答:在住宅建设项目中,以下几种情况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1.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结构相连的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图(1.3.3.2-1)。
2.为住宅建筑配套服务的独立公建,不超过2层,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图1.3.3.2-2)。
3.住宅底部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4.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原则上不应合并或连通使用;确需连通时,应保证连通后仍然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

3.26.《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3.1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功能?解答:商业服务网点不能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具有明显的公共经营性职能的功能。如确需在住宅下部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功能,应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并满足各自功能相关的规范要求。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第2.1.4条;
3.27.《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7条:
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如:社区综合用房、居委会办公、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用房、小型文化活动站等是否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上述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一2022第4.3.2条第4款规定执行,并应满足相关规划及各自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求;
3.28.《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1.1.3条:
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医务室、棋牌室等小区小型配套服务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相应类型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3.29.《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5条:
设置在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区配套用房),可否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答复:符合《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及《建规》第2.1.4条、5.4.11条,位于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服务用房或小型营业用房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3.30.《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5.2.4、5条: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4、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功能,不包括物业员工宿舍)、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不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配电房、小区活动及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定执行。养老用房每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规定;
3.3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2.1~3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不超过2层的商业用房,当每个分隔单元内未设置楼梯连通、建筑二层有部分或整层房间仅通过走道连通,或每个分隔单元内设置楼梯连通但建筑二层有部分或整层房间通过内走道连通,需利用公共楼梯间疏散时,不应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消防设计应按《建规》第5.4.10条的相关要求执行。除《建规》第2.1.4条及条文解释中列举的商业业态以外,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可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不设病床的卫生服务站或小型诊所、小区生活配套服务等用房。在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不设病床的卫生服务站或小型诊所等类似功能用房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当建筑面积大于12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3.3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7条:
设关于住宅建筑中配套公建的定义,住宅建筑首层平面图中存在垃圾房、变电所、文化活动室、养育托管点、消控室、生活服务网点、居委会等配套公建,该类建筑是否定义为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合建?
【答复】应视作合建。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2 条有关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规定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规模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2-4 条“商业设施”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2.1.4 条“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可认同为“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
3.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7条:
【问题】关于住宅建筑中配套公建的定义:住宅建筑首层平面图中存在垃圾房、变电所、文化活动室、养育托管点、消控室、生活服务网点、居委会等配套公建,该类建筑是否定义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
【答复】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规定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规模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可认同为“商业服务网点”。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
3.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2.2.3条:
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2.0.43条,商业服务网点是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救援难度相当,可参照《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2-6款,总面积不大于300㎡设置在住宅首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但其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等应按《建规》等标准的要求设计。修脚店(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不得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内。其他新型功能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定;
3.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2条: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5.《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4条: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2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3.6.《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8.6条: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7.《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版)》第一部分第三.7条:
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8.《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0年版)》第二部分第三.14条:
……住宅一层设置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按本“指南”建筑专业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进行消防设施设计;
3.9.《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4.1条:
l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3.10.《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建筑专业防火部分(2023年版)》第二章“总则和基本规定”第二节“术语、定义”问题2:
1.商业服务网点可否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2.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内可否设置洗衣店、洗车店、餐饮店?可否设置物业办公、托老所等住宅配套用房?
3.某高层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是否可执行《建规》条文第5.5.18条疏散门不小于0.9m的规定?
1.按《建规》条文第2.1.4条术语定义,商业服务网点仅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独立或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小型商业用房,应依据《建规》条文第5.5.8条等规定设计。
2.可设置物业用房、社区活动、小型诊所、托老所等居住区配套附属用房。《建规》第2.1.4条条文说明允许设置洗衣店、洗车店、餐饮店,但《建规》只对分隔单元提出面积等消防设计要求,该类项目尚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关于噪声、环境污染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北京市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应设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3.商业服务网点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建规》条文第5.5.18条0.9m为建筑内房间或楼梯间非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符合《建规》术语规定时,设置该网点的建筑整体定性仍为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户内疏散设计可按《建规》条文第5,4.11条相关规定执行户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疏散净宽应不小于1.10m,按《建规》条文第5.5.30条规定执行。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业营业厅,应按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疏散净宽不小于1.1m的规定执行(见《建规》条文第5.4.10、第5.5.18条的规定)。面积大于100m'且人员多的商业店铺疏散门宜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条文第5.2.3条规定,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m;
3.1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5.2条: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功能,不包括物业员工宿舍)、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不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配电房、小区活动及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定执行;
3.12.《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6条: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3.13.《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二章第2.5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每个间隔面积不超300㎡,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1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1.1条:
【问题1.1.1】商业服务网点一般允许用于哪些使用功能?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根据业态的火灾危险性,居委会、物业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室)、小型诊所、社康中心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居民配套服务用房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不应用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15.《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7.2条:
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等服务类型的设施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设置。但注意这些设施还应满足所属专业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商业服务网点不包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
3.16.《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5.1.1条: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治安联防站、宠物诊所、公厕、设备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医院等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是否允许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答: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医院应按医疗建筑进行设计,其他居住区配套设施用房均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设计;
3.17.《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4.1.3条:
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医务室、棋牌室等小区小型配套服务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相应类型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3.18.《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2.1.11.1条:
建筑消防设计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物管用房、辅助用房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
3.19.《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3.1.4条:
下列用房可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1.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老年活动用房。
2.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管理、公厕等社区服务用房;
3.20.《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4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中的一、二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吗?
答:住宅建筑中符合《建规》第2.1.4和5.4.11条要求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住宅配套用房可以定义是商业服务网点;
3.2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0条:
住宅楼中,将部分一层和二层作为物业和社区用房,此用房面积小于300㎡,可否按《建规》第5.4.11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治安联防、无病床区小型诊所及卫生站、居民健身、小型配套公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除外)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2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第2.2.3条:
住宅服务配套要求中设置的“文体活动用房”,其功能性质及人员密度应按什么标准来确定?能否作为商业网点?
答:住宅服务配套中的“文体活动用房”的功能可参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第十九条的条文说明三,主要功能包括文艺、棋牌、健身、乒乓球等。相关功能用房的人员密度可按该标准中各功能人均面积要求确定。该“文体活动用房”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3.23.《天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7.11条:
住宅小区配套的物业、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型社区诊所、公厕、环卫清扫班点等,能否均参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小型场所,在居住用地内,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小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300m、无病床区的小型社区诊所及卫生站,均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24.《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5.2.5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设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当其所在楼层位置、层数、建筑面积、防火分隔等均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3.25.《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3.2条:
住宅建设项目中哪些类型的配套公建疏散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答:在住宅建设项目中,以下几种情况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1.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结构相连的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图(1.3.3.2-1)。
2.为住宅建筑配套服务的独立公建,不超过2层,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图1.3.3.2-2)。
3.住宅底部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4.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原则上不应合并或连通使用;确需连通时,应保证连通后仍然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


3.26.《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3.1条: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功能?解答:商业服务网点不能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具有明显的公共经营性职能的功能。如确需在住宅下部设置网吧、酒吧、培训机构等功能,应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并满足各自功能相关的规范要求。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第2.1.4条;
3.27.《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7条:
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如:社区综合用房、居委会办公、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用房、小型文化活动站等是否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上述社区配套小型服务用房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一2022第4.3.2条第4款规定执行,并应满足相关规划及各自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求;
3.28.《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1.1.3条:
附设在住宅楼一、二层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医务室、棋牌室等小区小型配套服务用房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并符合相应类型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3.29.《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5条:
设置在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区配套用房),可否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答复:符合《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及《建规》第2.1.4条、5.4.11条,位于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服务用房或小型营业用房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3.30.《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5.2.4、5条: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4、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办公功能,不包括物业员工宿舍)、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不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配电房、小区活动及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定执行。养老用房每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规定;
3.3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2.1~3条:
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不超过2层的商业用房,当每个分隔单元内未设置楼梯连通、建筑二层有部分或整层房间仅通过走道连通,或每个分隔单元内设置楼梯连通但建筑二层有部分或整层房间通过内走道连通,需利用公共楼梯间疏散时,不应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消防设计应按《建规》第5.4.10条的相关要求执行。除《建规》第2.1.4条及条文解释中列举的商业业态以外,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可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不设病床的卫生服务站或小型诊所、小区生活配套服务等用房。在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置不设病床的卫生服务站或小型诊所等类似功能用房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当建筑面积大于12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3.3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7条:
设关于住宅建筑中配套公建的定义,住宅建筑首层平面图中存在垃圾房、变电所、文化活动室、养育托管点、消控室、生活服务网点、居委会等配套公建,该类建筑是否定义为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合建?
【答复】应视作合建。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2 条有关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规定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与规模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3.2-4 条“商业设施”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2.1.4 条“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可认同为“商业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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