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疼 21-04-06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即可贴邻,可合用防火墙。
防火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但此防火门不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或者,满足3.7.2第三条规定 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
您所描述的建筑,我理解为:一个单层厂房于多层厂房(2层)贴邻建造,单层厂房疏散距离80m,多层厂房疏散距离60m,有一个厂房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2个;想要将2个厂房合并视为一个厂房,问是否符合疏散要求?
按照规范要求,从严考虑,如将2厂房看作一个厂房进行分析,则该厂房应属于多层厂房,不应属于单层厂房,同时该厂房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如将2厂房视为2个厂房进行分析,则单层厂房及多层厂房均应有各自独立的2个安全出口。
感谢!该建筑确实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属于丙类单层厂房。贴邻建筑为生产辅房,属于丙类多层厂房。两个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分别为80m和60m。可否由生产辅房的安全出口作为厂房的安全疏散口以满足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或是将整个建筑看作一个单体单层丙类厂房,其中部分区域为二层生产辅房,那么两个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都按多层厂房考虑还是应分区域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