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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可燃包装体积和重量占比确定仓库火灾类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8816-2014)(2018版)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如何确定可燃包装体积和重量占比?要一个一个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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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回答

阳明心 24-08-01

是的,先目测,发现可疑对象,再单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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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小萌新   回复: 阳明心24-08-06

要是全部都可疑呢?大多数的包装都不一样,如何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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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龙 24-08-02

一般情况下,纸箱包装的丁戊类物品都可以按丙类确定,体积肯定超过1/2了,其他可燃包装材料基本也可以按体积大于物体本身体积1/2确定,除了极少数用可燃材料捆、扎、系等打包方式大部分是按丁戊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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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小萌新   回复: 阿龙24-08-06

请问体积怎样确定的?长乘宽乘高这样算还是要把包装内部空余体积扣除,算包装的纯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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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龙   回复: 消防小萌新24-08-0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1.5 条文说明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100kg/m²~300kg/m²,少者也有30kg/m²~50kg/m²。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在执行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小于1/4,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果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根据以上基本可以判定是不用扣除包装内部体积,而直接计算体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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