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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0中这两条矛盾吗

各位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中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强制性条款)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这两条矛盾?,难道这是对乙B,丙类液体的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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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回答

安洪全 23-12-14

不矛盾,您看下条文说明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为装置内人员集中场所或重要设施,且又可能是点火源,因此其与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几率较高的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不应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独立设置。


5.3.7 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基本一致。该规范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专用控制室、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之外,是为了保证控制室、配电所位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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