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老师您好,住建部51号令中,除第三十条外,其他条目中,关于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均表述为“**个工作日内” ,只有第三十条表述为“**日内” 。今年的58号令对次也未做修改,不知是否有区别?对次经常有建设单位对我们的工作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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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之辈 23-10-31
工作日不算法定节假日,节假日顺延;日则相反,按自然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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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往向往 23-10-31
同一个文件有不同的表述,很容易引起异议,应该统一一下
唯有第三十条用“日”,其他第19、22、34、36、37条都用“工作日”,是起草时笔误,还是专有所指,应该统一起来,我们好执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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