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P 23-11-15
上海地标只不过是对国标的细致解读,谈不上对100平以下有窗房间的排烟要求(毕竟按国标烟规这种情况是完全不需要考虑排烟的),国标4.6.3.4实际上是对上版建规中防排烟内容的继承和拓展,除了满足走道面积2%的开启外窗面积,还要求走道两侧房间均有排烟措施,这里唯一有争议的就是走道两侧房间并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为了减少开窗位置时是否也适用此条款(因为从规范字面上理解,这种情况似乎更适合4.6.3.3),就我个人的理解,整个这条本就有些对现场条件的放松,比如这个“需”字,并不算标准规范用词,既没有强制性也没有指向性,我可以理解为需要或需求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主观性很强,按需求来而不仅仅是规范,这样看来,走廊两侧房间并不是必须排烟的我有“需求”都做了排烟,也应该符合这样的语境,所以,走廊两侧所有房间(除管井和设备间外)均按需做了排烟(自然或机械,不考虑必须做或者不必做),就应该符合4.6.3.4的条件,也就有了上海地标的解读,我觉得这样挺好,对国标中可能的模糊或歧义位置做了清晰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