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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烟规》4.6.3条第3、4款——走道自然开窗面积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4.6.3 条: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 /h ,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 / h ·㎡)计算且不小于 13000m ³ /h ,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 的自然排烟窗(口)。

由于内走道面积普遍不大,在走道开外窗时,按第4款计算的 自然排烟窗 面积一般都大大小于第3款规定的 2 2 平方米的要求。同时第 4 款还不需要满足第 3 款关于 两侧排烟窗 间距的要求 工程实际时,设计人员常直接以第4款方式来核算开窗面积,而不考虑其前置条件。

由于前置条件的可误读性,往往出现降低设计标准的情况。

综合4.6.3条第 3 4 款进行前置条件分析:

个人认为:第3款前置条件为:走道两侧房间均为小于 100 平方米,或是总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且单间小于 50 平方米的无窗房间的非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第4款前置条件为:走道两侧房间均为大于 100 平方米,或是单间大于 50 平方米的无窗房间,或者是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单间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

对于处于第3款与第 4 款之间的情况,及走道两侧部分房间依上分析需要设置排烟,部分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时,结合《烟规》 4.4.12 3 )条综合推定可得,当走道两侧为总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但单间不大于 50 平方米的无窗房间,及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且单位不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时,机械排烟量按 4.6.3 条第 3 款计算,是降低了对场所机械排烟量的要求。

理由如下:依第3款前置条件,无排烟设施的房间火灾风险与有排烟设施的房间相同,起火后由于无排烟设施房间的发烟进入室内走道后,需要依靠走道的排烟设施排烟、控烟。

由于机械排烟设施相对于自然排烟窗的相对可靠性,所以第3 4 款机械排烟量基本一致,且只有较大的公共建筑有较大空高和宽度的走道才可能需要以 60m³ / h ·㎡) 计算走道排烟量,且不小于13000 m³ /h 。( 当走道宽度大于2.5米时,只有走道净空高提升,走道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才能提高,从而增大走道防烟分区面积。 对于 公共建筑 走道两侧存在不 需设置排烟房间 其火灾产生烟气需要 走道 自然排烟窗排出。故按第3款设计。只有 公共建筑 走道两侧的房间都有自己的排烟设施时,走道自然排烟窗开窗面积才能下降到2%,且不考虑开口间距问题。走道的排烟设计要求是大于房间的。

各地方标准对上条款的解读。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 9 .2.50 条: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设置有排烟设施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 h•m2 )计算,且不小于 13 000m3/h ,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上述房间指:与走道或回廊连通的房间(不包括卫生间、配电间和管井),房间面积不限。

当公共建筑走道或回廊设置有排烟设施,任一房间(不包括卫生间、配电间和管井)未设置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排烟应符合以下要求: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应按照不小于60m³/ h•m2 )计算,且不小于 15000m³/h ,计算面积应包含走道或回廊和周边未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2.0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88-2021 5.2.2条的 条文说明3 4 ,对于走道与回廊的排烟,与该走道(回廊)相连的房间是否设置排烟设施有关,当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房间不设置排烟时,走道与回廊就应该按第3款要求设置排烟;当这些房间均设有排烟时,可按第 4 款要求设置排烟。走廊的排烟量按条文要求计算,不另外附加房间的排烟量。对于有可开启外窗的房间,当该窗有效开启面积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都应认定是具有排烟设施的房间。

综合上海和湖北的对《烟规》第4.6.3条补注分析,可简单的认定为走道两侧有小于 50 平方的无窗房间时( 不包括卫生间、配电间和管井 ),自然排烟窗设置要求执行4.6.3 3 ),走道两侧的房间均有开窗时( 不包括卫生间、配电间和管井 )自然排烟窗设置要求执行4.6.3 4 )。

个人认为上地标解释放松了对100平方米以下的有窗房间的控烟排烟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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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评论

奖学金 23-05-24

2个2平方米窗户在两侧其实应该不难吧,为避免争议,就两头各开一个窗户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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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P 23-11-15

上海地标只不过是对国标的细致解读,谈不上对100平以下有窗房间的排烟要求(毕竟按国标烟规这种情况是完全不需要考虑排烟的),国标4.6.3.4实际上是对上版建规中防排烟内容的继承和拓展,除了满足走道面积2%的开启外窗面积,还要求走道两侧房间均有排烟措施,这里唯一有争议的就是走道两侧房间并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为了减少开窗位置时是否也适用此条款(因为从规范字面上理解,这种情况似乎更适合4.6.3.3),就我个人的理解,整个这条本就有些对现场条件的放松,比如这个“需”字,并不算标准规范用词,既没有强制性也没有指向性,我可以理解为需要或需求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主观性很强,按需求来而不仅仅是规范,这样看来,走廊两侧房间并不是必须排烟的我有“需求”都做了排烟,也应该符合这样的语境,所以,走廊两侧所有房间(除管井和设备间外)均按需做了排烟(自然或机械,不考虑必须做或者不必做),就应该符合4.6.3.4的条件,也就有了上海地标的解读,我觉得这样挺好,对国标中可能的模糊或歧义位置做了清晰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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