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斌 23-02-27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验收标准;建设工程实际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质保期也并非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质保期满,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但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经典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请在网上查找。
谢谢周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