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石峥嵘:本文所述的儿童活动场,并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所属的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及所属儿童活动场所,详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一、基本概念: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4条要求:“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实际应用中,“儿童活动场所”的概念有较大争议,不应仅包括以上范围,以下地方标准可供参考:
1、《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
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4 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注:地方标准原则上仅适应所在地区,其他地区仅供参考!
二、设置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其中:
三级耐火等级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5.1.8)
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4.4)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四、附设在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2.2)
五、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3.1.3)
六、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以下情况的房间疏散门可以设置一个:(5.5.15)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2、除托儿所、幼儿园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活动场所,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七、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八、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九、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8.6.2)
十、凡以上未涉及的部分及内容,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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