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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材料堆场与民宅的防火间距

根据GB50016第4.5.1条,露天、半露天的可燃物料堆场与民宅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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