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DL 26-06-29
我认为应该按照通规GB50037-2022来执行。因为感觉你这个场景像是该KTV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而GB50016中第5.4.10条 前提是“除商业服务网点外”,因而不能按照建规执行。

一栋高层商住楼,一、二层为商业(每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且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现在局部区域做两层KTV(每层建筑面积均小于300平方),请问KTV区域是否需要做自喷系统?咨询几个人,每个人回答不一样,有人说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9.9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设置。也有人说,这属于住宅和非住宅组合,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可放宽,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考虑,此时公建部分的建筑高度不超24米,按多层不超300平考虑,无需设置。请问老师,这该怎么理解?
EHS-DL 26-06-29
我认为应该按照通规GB50037-2022来执行。因为感觉你这个场景像是该KTV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而GB50016中第5.4.10条 前提是“除商业服务网点外”,因而不能按照建规执行。

您好老师,规范都知道,关键在于咋理解?我个人偏向于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按各自建筑高度分别考虑。您截图的这条现在已经被并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