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问答 > 自喷灭火系统 提问

高层商住楼下面商业部分设置KTV(每层不超300平)是否需要设置自喷?

一栋高层商住楼,一、二层为商业(每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且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现在局部区域做两层KTV(每层建筑面积均小于300平方),请问KTV区域是否需要做自喷系统?咨询几个人,每个人回答不一样,有人说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9.9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设置。也有人说,这属于住宅和非住宅组合,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可放宽,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考虑,此时公建部分的建筑高度不超24米,按多层不超300平考虑,无需设置。请问老师,这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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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回答

李勤 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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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问答   回复: 李勤26-06-29

您好老师,规范都知道,关键在于咋理解?我个人偏向于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按各自建筑高度分别考虑。您截图的这条现在已经被并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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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DL 26-06-29

我认为应该按照通规GB50037-2022来执行。因为感觉你这个场景像是该KTV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而GB50016中第5.4.10条 前提是“除商业服务网点外”,因而不能按照建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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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问答   回复: EHS-DL26-06-30

现在面积已经超出商业服务网点的范畴了,性质变了,得按商店来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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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心 26-06-30

先对照50016的5.4.10,确认是否属于住宅和非住宅组合的情况,

如果是就分别考虑消防设施;

如果不是住宅和非住宅组合的情况,就按55037的8.1.9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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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问答   回复: 阳明心26-06-30

是住宅和非住宅的组合,我个人也是偏向于各按各,问了好几个水专业的人,他们都认为应该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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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ry   回复: 消防问答26-07-16

前提"一栋高层商住楼,一、二层为商业"已定性,不存在住宅和非住宅组合,需要设自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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