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废止的一些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其废止的强条还需要严格遵守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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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回答
Luo 26-01-07
说是废止其实没有,很多还是参照原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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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专家-DL 26-01-07
在配套标准尚未完成修订的过渡期内,若旧强条的技术内容与通规不冲突、不矛盾,且能更优地实现规范的性能目标(如疏散距离、防火间距、消防车道设置等),可作为推荐性技术措施供设计、审查单位参考使用,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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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说 26-01-07
只是废止了强制性属性,并不是废除了规范条文,在有条件情况下还是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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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吏 26-01-07
倪照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主要起草人)解读:发布通知中废止了相应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包括条文及其强制性。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条文重复时,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时直接引用通用规范或删除;当规范条文为多条原标准条文改造而来时,原条文应改造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并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条文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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