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明心 24-12-25
潘天坤 24-12-25
1、当这些设备用房受建筑平面布置限制,不得不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 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火灾或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 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例如提高分隔楼板、墙体及下部承重梁、柱的结构强度和抗爆性能,在连接处设置双层楼板隔腔或双墙体隔腔,在承重结构表面设置减压设施等吸能设施等。 对于可以确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爆炸危险性的设备用房,只需要采取不低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需要采取防爆分隔、爆炸泄压等技术措施)
2、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