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条
老师您好: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这条规范的3个分号是否为并列关系? 如果是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这一条怎么界定?
如有个厂房3层,生产植物油,厂房里面全为丁类不燃机器,只有最初加入原料,和最后出来植物油部分为丙类,机器丁类占整个防火区投影面积小于5%,是否可以认定为厂房为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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