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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5.1.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另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
请问,是否可理解为 凡建筑高度不大于54.49m的住宅建筑均可认定为建筑高度不大于5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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