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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00MW 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 600MW 级以上机组、1000MW 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 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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