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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现有一栋丙类2项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仓库,现在有一企业希望租赁并用做坚果类食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初步估计同为丙类),并且按照近期消防救援局下发的厂房仓库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向我司提出了变更用途申请,现在我司也不知道到底是否该同意变更使用,因为无法确定改变使用性质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所以请问各位专家,在不改变原有建筑消防平面布局前提下,改变使用功能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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