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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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中第3.3.2条中仓库防火分区有关“注4”防火分区面积的疑问

建规中第3.3.2条中的注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如果再增设自灭的话,是不是再增加1倍?比如单层聚乙烯丙类仓库,耐火等级一级,表格中是1500平方米,按照注4,增加1倍变为3000平方米,再增设自灭,是不是九可以做到6000平方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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