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中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
按照建规2018版民用建筑部分第5.4.13条第二款强条要求,柴油发电机房不能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或上下层设置,但工业建筑并无类似的允许或不允许的相关要求。现有一栋多层丙类厂房,属于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根据消防法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首层,与车间上下同层贴邻,这样设置是否允许?该条的重点是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还是人员密集场所?本人理解是只要是人员密集的场所都应该遵守这一条,请各位专家同仁指点,说说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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