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歌舞娱乐施映游艺场平面布置规范的变动
石老师,您好!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 (2018)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2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 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在新的通用防火规范中未提及本场所内厅、室之间的防火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是否可以认定为此条已取消,本场所厅、室之间的门可不采用乙级防火门,采用普通门且宽度不小于0.8m即可。
请石老师及各位专家给解读一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