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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规6.2.7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但是建规3.2.3又规定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实际应用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的2层明火散发火花的丁类厂房,防火分隔还是采用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么?还是需要看楼板是否共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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