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消防设计典型问题回复汇编(建筑专业)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问题135:销售或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该如何确定?(5条)

135.1.《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建筑专业防火部分(2023年版)》第二章第二节问题5:
《建规》第3.1.3条条文说明把酒精度为38度以上的白酒划分为甲类存储物品;《建规》第5.4.2条规定“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可否设置酒类店铺?
可以设置。宜按《建规》条文第3.1.2条控制其存储位置面积。酒精度38°及以上的白酒确属甲类液体,但商铺销售的普通瓶装白酒,有单独包装、容量小,存放总量小的特性,故可按丙类确定物品及所在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参考《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内可以设有或存储酒类、油类、香水等商品店铺,并可按丙类附属库房执行。当该类物品存量较大,容易发生破碎、流散或挥发等情况时,宜参考《建规》第3.6节相关内容,明确其火灾危险性及存储房间位置、面积,并采取合理的防火分隔、防流散、防爆泄压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135.2.《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建筑专业防火部分(2023年版)》第五章第二节问题2:
存有白酒的商业营业厅和附属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什么类仓库考虑?附属库房是否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商业包装、单瓶容量可控的白酒,火灾危险性可按丙类物品考虑,见本书第二章第二节问题5。存放商品白酒的库房的火灾危险性,与丙类仓库基本类似。因民用商业建筑内该类商品容量有限,营业厅防火分区面积划分要求接近丙类厂房,故营业厅内小面积的附属库房不需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执行《建规》条文第6.2.3条第4款规定。商业建筑内面积大的库房,其防火分区面积宜按照《建规》条文第3.1.2条、第3.3.2条规定执行;

135.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1.2.7条:
根据《建规》第3.1.3条文说明中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当前许多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建规》第3.1.3条文说明,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场所应划分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这主要针对酒厂生产过程中的白酒存放库,未严格区分不同包装和容量的白酒储存方式。在实际工程中,白酒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据《建规》及《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的规定确定,例如,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第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白酒包装容器的容量一般不大于5L)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且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划分为丙类第1项。因此,储存瓶装白酒的商店及其仓库可划分为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第1项的场所;

135.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3.4.2条:
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且单瓶容量不大于5L)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划分为丙类1项;

135.5.《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3.1.6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3条条文说明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参考《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当商场、超市附属库房储存38°及以上且单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时,可按丙类1项仓库进行消防设计;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