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0: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时,其面积、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7条)
80.1.《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3.4条:
【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提出相应的要求,是否认为就没有限制了?或者可以认为厂房内设置的办公休息室等均应该是厂房配套使用的,不是配套就都不应该设置在一起?
【答复】1) 规范中未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有限制;
2) 厂房内的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应为本厂房配套服务;
80.2.《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1.2.9条:
《建规》第3.3.5、3.3.9条:办公室、休息室允许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的面积如何控制?
答: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可以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虽然规范对面积没有限制,但一般宜控制在车间、仓库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
80.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技术导则》(2024年版)》第5.2.10.67条:
厂房内的办公辅助用房和宿舍等疏散按公共建筑控制还是厂房控制?
解析:《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条规定“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对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按规范执行。宿舍须独立设置,并与厂房满足防火间距要求。非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休息、宿舍均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80.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允许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但未对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的比例作出规定,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面积应如何界定?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未作相关要求。规范中所述在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服务于该厂房的主要功能,依管理需要而设置;
80.5.《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条:
《建规》允许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但未对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的比例作出规定,消防设计是否有要求?
答:依据《建通规》第4.2.2条,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可设置在丙类厂房内,首先应是“服务于生产”的辅助用房,是为满足连续生产、产品质量控制所需的控制与调度、在线监测、检验与检测的房间,保障生产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所需临时休息室、保障生产所需设备用房等房间;其次是“在厂房内”,辅助用房屋面无特殊原因不应超出厂房屋面;其他可参照《建通规》实施指南4.2.2执行;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面积比例尚应满足规划要求;
80.6.《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3.4条:
办公室、休息室可有条件设置在丙类厂房内,面积是否有限制?
解答:丙类厂房的主体功能应为厂房,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等均为丙类厂房的辅助用房,其面积不宜大于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等(如财务室、经理办公室、员工宿舍等),不应与厂房组合建造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条;
80.7.《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5.21条:
丙类厂房和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安全疏散距离是否按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答复:应按民用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提出相应的要求,是否认为就没有限制了?或者可以认为厂房内设置的办公休息室等均应该是厂房配套使用的,不是配套就都不应该设置在一起?
【答复】1) 规范中未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有限制;
2) 厂房内的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应为本厂房配套服务;
80.2.《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1.2.9条:
《建规》第3.3.5、3.3.9条:办公室、休息室允许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的面积如何控制?
答:为厂房、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可以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虽然规范对面积没有限制,但一般宜控制在车间、仓库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
80.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技术导则》(2024年版)》第5.2.10.67条:
厂房内的办公辅助用房和宿舍等疏散按公共建筑控制还是厂房控制?
解析:《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条规定“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对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按规范执行。宿舍须独立设置,并与厂房满足防火间距要求。非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休息、宿舍均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80.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允许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但未对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的比例作出规定,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面积应如何界定?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未作相关要求。规范中所述在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服务于该厂房的主要功能,依管理需要而设置;
80.5.《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条:
《建规》允许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但未对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的比例作出规定,消防设计是否有要求?
答:依据《建通规》第4.2.2条,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可设置在丙类厂房内,首先应是“服务于生产”的辅助用房,是为满足连续生产、产品质量控制所需的控制与调度、在线监测、检验与检测的房间,保障生产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所需临时休息室、保障生产所需设备用房等房间;其次是“在厂房内”,辅助用房屋面无特殊原因不应超出厂房屋面;其他可参照《建通规》实施指南4.2.2执行;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面积比例尚应满足规划要求;

办公室、休息室可有条件设置在丙类厂房内,面积是否有限制?
解答:丙类厂房的主体功能应为厂房,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等均为丙类厂房的辅助用房,其面积不宜大于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等(如财务室、经理办公室、员工宿舍等),不应与厂房组合建造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条;
80.7.《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5.21条:
丙类厂房和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安全疏散距离是否按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答复:应按民用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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