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6:汽车销售4S店应按什么性质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19条)
56.1.《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2.16条:
设置在建筑内非首层(地下或一层以上)的大型汽车4S店,如其销售大厅停车数量较多,是按汽车库还是商业?是否可仅设机动车升降梯不设汽车疏散坡道?修车部分工位数量大于15辆的4S店修车区域能否与4S店其他功能区域紧密贴邻建造或开设联通的门窗洞口?
答:4S店的销售大厅属于商业性质,当展示的汽车数量较少,可参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12条,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修车部分工位数量大于15辆时,为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56.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9.9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6.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5.3条:
汽车4S店设有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功能,此类建筑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答: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汽车销售区可按商业营业厅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4.《长春市关于明确电竞酒店、密室逃脱等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技术要求的通知(长城乡联字【2023】13号)》第九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区可与车辆维修及停放区等组合或贴邻建造,且应符合以下列规定:
1)车辆销售区可与车辆维修及停放区之间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相邻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商店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防火要求;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人员密度可按照家具建材市场的要求计算;
56.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0.6条:
汽车4S店有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功能,如何进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1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6.《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11条:
汽车4S店的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等组合或贴邻建造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复:汽车销售区可按公共建筑的商业营业厅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车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汽车销售区与其他区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7.《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10.1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车辆维修区与车辆销售停放区相分隔的防火墙上,可设不大于相邻墙面面积20%的固定甲级防火玻璃观察窗。
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8.《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1-8条:
【问题1.3.1-8]地上汽车4S店、汽车年审检测线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解析】地上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区应按照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要求设计,车辆维修区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的要求设计。汽车年审检测线与民用建筑合建时应参考丙二类火灾危险性进行设防;
56.9.《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5.2条:
汽车销售店整体归类为公共建筑,其中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开间商业空间设计;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满足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车辆销售区、维修区、汽车库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
56.10.《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2018年版)》第7.1条:
7.1.1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1.2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开间商业设计,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7.1.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6.11.《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1.9条:
4.1.9大型汽车4S店其销售大厅是按汽车库还是商业设计?是否可仅设机动车升降梯不设汽车疏散坡道?修车部分工位数量大于15辆的4S店修车区域能否与4S店其他功能区域贴邻建造或开设联通的门、窗、洞口?
答:
14S店的销售大厅可按照大开间商业设计;车辆维修区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有关修车库的要求进行设计;车辆销售区、维修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2当展示的汽车数量小于15辆时,可参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6.0.12条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3修车部分工位数量大于15辆时,为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56.12.《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13.7.1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4.0m。
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13.《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3条:
汽车4S店的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放区等组合或贴邻建造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1)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6.1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1.0.6条:
汽车4S店如何消防定性?处理意见:1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2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15.《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4.8.1条:
汽车4S店、汽车交易市场的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商店营业厅的规定,车辆维修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的规定;
56.16.《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4.8.2条: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除I类修车库外,汽车4S店中的修车区与车辆销售区贴临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分隔,防火墙上可开设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车辆销售区、维修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应不小于4m;
56.17.《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4.8.3条:
汽车4S店、汽车交易中心的车辆销售区的人员密度可按国家现行标准中建材、家具商店的规定确定;
56.1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11.1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1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车辆维修区与车辆销售停放区相分隔的防火墙上,可设不大于相邻墙面面积20%的固定甲级防火玻璃观察窗。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19.《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13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区等各功能区之间可组合或贴邻建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汽车展示销售区应按商业营业厅进行消防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3汽车展示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设置在建筑内非首层(地下或一层以上)的大型汽车4S店,如其销售大厅停车数量较多,是按汽车库还是商业?是否可仅设机动车升降梯不设汽车疏散坡道?修车部分工位数量大于15辆的4S店修车区域能否与4S店其他功能区域紧密贴邻建造或开设联通的门窗洞口?
答:4S店的销售大厅属于商业性质,当展示的汽车数量较少,可参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12条,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修车部分工位数量大于15辆时,为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56.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9.9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6.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5.3条:
汽车4S店设有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功能,此类建筑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答: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汽车销售区可按商业营业厅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4.《长春市关于明确电竞酒店、密室逃脱等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技术要求的通知(长城乡联字【2023】13号)》第九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区可与车辆维修及停放区等组合或贴邻建造,且应符合以下列规定:
1)车辆销售区可与车辆维修及停放区之间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相邻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商店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防火要求;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人员密度可按照家具建材市场的要求计算;
56.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0.6条:
汽车4S店有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功能,如何进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1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6.《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11条:
汽车4S店的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等组合或贴邻建造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复:汽车销售区可按公共建筑的商业营业厅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车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汽车销售区与其他区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7.《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10.1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车辆维修区与车辆销售停放区相分隔的防火墙上,可设不大于相邻墙面面积20%的固定甲级防火玻璃观察窗。
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8.《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1-8条:
【问题1.3.1-8]地上汽车4S店、汽车年审检测线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解析】地上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区应按照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要求设计,车辆维修区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的要求设计。汽车年审检测线与民用建筑合建时应参考丙二类火灾危险性进行设防;
56.9.《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5.2条:
汽车销售店整体归类为公共建筑,其中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开间商业空间设计;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满足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车辆销售区、维修区、汽车库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
56.10.《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2018年版)》第7.1条:
7.1.1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1.2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开间商业设计,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7.1.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6.11.《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1.9条:
4.1.9大型汽车4S店其销售大厅是按汽车库还是商业设计?是否可仅设机动车升降梯不设汽车疏散坡道?修车部分工位数量大于15辆的4S店修车区域能否与4S店其他功能区域贴邻建造或开设联通的门、窗、洞口?
答:
14S店的销售大厅可按照大开间商业设计;车辆维修区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有关修车库的要求进行设计;车辆销售区、维修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2当展示的汽车数量小于15辆时,可参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6.0.12条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3修车部分工位数量大于15辆时,为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56.12.《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13.7.1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4.0m。
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13.《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3条:
汽车4S店的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放区等组合或贴邻建造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1)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56.1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1.0.6条:
汽车4S店如何消防定性?处理意见:1汽车4S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2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15.《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4.8.1条:
汽车4S店、汽车交易市场的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商店营业厅的规定,车辆维修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的规定;
56.16.《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4.8.2条: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除I类修车库外,汽车4S店中的修车区与车辆销售区贴临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分隔,防火墙上可开设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车辆销售区、维修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应不小于4m;
56.17.《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4.8.3条:
汽车4S店、汽车交易中心的车辆销售区的人员密度可按国家现行标准中建材、家具商店的规定确定;

56.1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6.11.1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1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车辆维修区与车辆销售停放区相分隔的防火墙上,可设不大于相邻墙面面积20%的固定甲级防火玻璃观察窗。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56.19.《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2.3.13条:
汽车4S店整体应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区等各功能区之间可组合或贴邻建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汽车展示销售区应按商业营业厅进行消防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3汽车展示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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