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消防设计典型问题回复汇编(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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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1:附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28条)

41.1.《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4.16条:
附设在汽车库内的且不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但有时确有困难设备用房面积较小火灾危险等级较低是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汽车库划为同一防火分区?
答:原则上不能与汽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当确有困难,设备用房需与汽车库设于同防火分区时,设备用房单个房间的面积不大于50㎡时,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防火分区面积及疏散距离等可按照汽车库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41.2.《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4.1.31条:
单个面积不大于200㎡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的20kV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除外),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

41.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6条:
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与其配套的设备用房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非机动车库内的最大疏散距离按多少控制?答:两者可以划入同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按非机动车库的相应要求执行,非机动车库与建筑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非机动车库内的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增加);

41.4.《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3.1.2条:
除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地下室其他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每个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其他明确使用的设备用房总面积不应超过200㎡,并能就近通向楼梯间安全出口;

41.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0.1条:
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为车库服务的地下设备用房面积不超过200㎡时,可以和车库划分在l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但如果设备用房集中设置且面积超过了500㎡,则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1.6.《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0.8条:
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是否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地下车库内少量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可以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1.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4.3.3条:
汽车库和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区域内不得布置与汽车库及设备用房功能无关且单间建筑面积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其他功能用房;

41.8.《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4.3条:
地下室汽车库内设备用房如何划分防火分区?答复:除仅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其他设备用房一般不应与汽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当确有困难,其他设备用房需设置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占汽车库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大于1/3时,可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5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1.9.《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3.3.3条:
仅为地下室服务的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可以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其他的设备用房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1设备用房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其中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且位于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1/3;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设备用房应有1个疏散出口不经过汽车库通向安全出口;

41.10.《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3.6条:
地下室的设备房是否可以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原则上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当确有困难时,设备用房需要与机动车库设于同一防火分区时,防火分区应按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41.11.《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6.7条:
【问题1.6.7】地下室的自行车库可否与汽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地下汽车库的附属设备用房与其他建筑部位,何种情况设置为防火分区,何种情况设置为防火分隔?
【解析】地下室自行车库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地下汽车库的附属设备用房:集中布置总建筑面积超过50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集中布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分散布置的设备用房,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设置防火分隔;

41.12.《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3.5.3条:
1)设备用房不服务于车库时:车库与设备用房应做完整的防火分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各功能部分应分别满足各自功能适用相关规范;或车库与设备用房应做完整的防火分隔并且设置于同一防火分区,该组合部分应同时满足设备用房及车库相关规范要求。
2)设备用房仅服务于车库时:按车库相关规范设计。
3)设备用房既服务于车库,又同时服务建筑其它部分时,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面积不大于500㎡时按车库相关规范设计,否则按上述第1项要求设计;

41.13.《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6.1条:
设备用房能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与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划为同一防火分区?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设备用房可与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划为同一防火分区:
(1)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10%,且不应大于200㎡;
(2)设备用房疏散门至车库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并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相邻汽车库部位分隔,隔墙上开设的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规定执行;

41.14.《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题研究(培训资料)(2023年版)》问题七:
地下车库中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多大时需单独设置防火分区?讨论成果:汽车库内设置的设备用房,当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不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时可不独立设置防火分区;

41.15.《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6.1.2条:
除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地下室其他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每个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设备用房总面积不应超过200㎡;

41.16.《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7条:
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设置的不为本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m²。条文中的设备用房包含哪些?是否包含所有高低压配电房、柴发机房、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生活水箱间、水泵房这些?
答:依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6.1.2条,仅为本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如排烟通风机房不计算在这200m²以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的设备用房”包括: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生活水箱间、弱电机房、预留市政设备用房、总面积小于100㎡的物业用房、总面积小于100㎡的垃圾房等;

41.17.《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3.2条: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并入汽车库,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1/3;
2.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41.18.《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2021年版)》第3.1.5条:
设置在机动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确有困难需与机动车库合并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时,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且该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机动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

41.19.《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3.0.7条: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宜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设备用房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其中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且位于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1/3;3设备用房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41.20.《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4.1条:
附设在汽车库的设备用房是否需要独立设防火分区?
答:附设在汽车库的设备用房原则上应集中布置,独立防火分区。若单个面积不大于200㎡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的20KV及以下变配电房、水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防火分区面积按照汽车库防火分区计。设备用房应按《车库消规》第5.1.9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1.21.《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3.0.28条:
地下汽车库内是否可以放置为该项目使用的设备用房?
处理意见: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其防火分区不大于1000㎡时,其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少量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设备用房均应按规范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每个防火分区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5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1/3;
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4消防水泵房、变配电站等规范规定需设置直接安全出口的设备用房,直接安全出口不应借用车库疏散;

41.22.《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2023年版)》第4.1.2条:
仅为汽车库服务,分散布置的小型设备用房,可与汽车库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变电站之外,非汽车库专用的单个面积不大于200㎡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的小型设备用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此类设备用房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限值也不应放宽;

41.23.《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5.1.1条:
地下室设备房是否可以与汽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1.专门为车库服务的设备间按车库功能计入防火分区,例如:各防火分区的防排烟机房、车库变电所等。
3.非车库专用的设备用房(换热站、自来水机房、制冷站、地上建筑变配电室、为整个项目服务的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等)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如受外线接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影响上述设备用房确需分散设置时,每个汽车库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不应超过1000㎡,且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总面积的1/4;

41.24.《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2023年版)》第1.0.6条:
地下车库中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多大时需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疏散?
答:当地下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的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时,可不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设备用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时,可不独立设置防火分区;

41.25.《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5条:
民用建筑地下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能否与汽车库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
答:可以与同层地下汽车库划为同一防火分区的设备用房,平面布局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所在防火分区实际建筑面积的10%,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规定执行;
2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汽车库进行防火分隔,设备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设备用房的疏散门至汽车库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并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1.26.《厦门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技术问题研讨解答(建筑专业)(2023年版)》疑难问题36:
1)设备用房与汽车库能否合并防火分区?2)合并是否要以主要为汽车库服务作为条件?
交流解答:
1)允许合并,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表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4000㎡的10%以内,即400㎡以内设备用房可以并入汽车库防火分区确定;
2)不用以主要为汽车库服务作为条件;3)爬梯作为第2出口仅适用于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不适用于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500㎡的设备用房;

41.27.《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3.3.3条:
仅为地下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可以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5.1.9条中的地下设备用房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将设备用房与汽车停车区域共同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设备用房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其中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且位于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1/3;每个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有1个疏散出口不经过汽车库通向安全出口;

41.28.《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4.1.1条:
地下机动车库的停车区域与为建筑服务的设备用房区域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地下机动车库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的设备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m²,且宜集中布置。
2地下机动车库与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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