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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把6.1.7变配电室需要设置甲级防火门的要求废止了,按照倪照鹏先生的官宣是否可以将原建规条文认定为推介性条文?而通规4.1.3第五条+6.4.8第八条对需要设置乙级防火门提出了要求, 提到其他消防设备用房,这其他消防设备用房用于非消防电源强切的配电间或者配电间里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用房,是否属于消防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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