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说明“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防火分隔有效性;”
法规上是宜,实际中使用超出此要求,叉车来往高度就得5m,这个如何解释?后者有没有其他备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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