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疼 21-03-20
参照建规8.5.2与8.5.4结合数据,重要点在于常有人和可燃物较多,不在于面积的具体数值;规范中所提出的条款不要只注重面积的大小,而在于使用性质;规范中所提出的房间面积也只是针对单体房间是否设置排烟设施(泛指排烟口)的要求。也就是说,丙类厂房内的小于300平米的有窗、无人常逗留、无较多可燃物的单体房间,可以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设置排烟设施的几个重要条件:1、外窗,2、面积,3、人员或可燃物;
您的理解是“有窗就可以作为排烟设施”,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可开启外窗在达到某些特定条件下,才可作为排烟设施,具体参照自然排烟的相关规定;
您的实例中所提到的5个200平米的房间,根据要求如有窗,可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具体参照问题中的8.5.2图示1右侧那张图纸,细节:右下角的房间设置了窗。
之前提到了消防排烟需要综合考虑,不只单看一条规范要求,故需结合8.5.2与8.5.4的相应要求。
我理解规范的意思是说:丙类厂房内的某一个房间,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需要设排烟设施,第一个必要条件是面积大于300平米,第二个条件是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时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反之如果这个房间小于300平,即使它内部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也不需要排烟,或者这个房间面积大于300平,但其内部没有人经常停留或者可燃物很少,同样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按您的意思是这个房间不仅要小于300平,还得有外窗,还得无人停留,同时没有可燃物才能不设排烟设施,但有窗不就已经是有排烟设施了么?而且这样理解的话就与规范条文的字面意思相差太大了,并且规范中说的“面积大于300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这句话中的“且”和“或”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另外我想问的问题其实是:比如我有一个3000平的丙类厂房其中有1000平,分隔成了5个200平的独立房间,每个房间有人经常停留或者有比较多得可燃物,这种情况下,每个房间都小300平了,已经不满足规范中大于300平要求的情况下,是不是就可以不设排烟设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