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西省景德镇市 24-06-18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 4.4.12-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根据楼主所述中提到的规范条文中,并未说明100m²>房间建筑面积>50m²可以通过设置易碎可透视固定窗就不用做排烟设施。)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8.2.2-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PS:除非地标另有规定,否则应按以上条文执行。即便地标有楼主所述的条文规定,那么易碎可透视的固定窗的开窗面积是多少?设置高度多少?另,楼主原文“有能够被击碎固定外窗”有条件设置靠外墙的固定窗,那么就不能做可开启的自然排烟窗或电动排烟窗吗?如果只是供外部人员可观察房间内情况,那么这种窗户除了设置在一楼靠外墙才能便于观察,若设置在其他楼层呢?内门上的玻璃也不便于外部人员观察,难道说外部人员可透过此窗观察就等同于设置排烟设施了吗?本人认为100m²>房间建筑面积>50m²应按规范相关条文采取排烟措施,若无法开启自然排烟窗,那么就要设置机械排烟。
有没有江苏的兄弟说说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第4,2,24条解答的理解或者做法,对于下面两种情况怎么处理的。
1、民用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100平米的房间,有能够被击碎固定外窗,可以不采取排烟措施?
2、民用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100平米的房间,如果没有窗,仅仅在内门上有块玻璃,外部人员通过该玻璃能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可以不采取排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