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期限-《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的疑问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实施后,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废止,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正在修订中,该“废止”主要是废止条文的强制性,在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出台前,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可视为推荐性条文。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第5.3.2条所规定了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并无矛盾,应视为推荐性条文执行。依此,《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表10.0.7规定的灭火器维修期限和维修期限间隔无误:“灭火器只要达到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即使检查正常,也应及时送至灭火器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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