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作为建筑消防设施的心脏,也是单位日常消防工作管理的“大脑”。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不仅是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场所,还是发生火灾后,用于灭火、救援的应急指挥中心。在有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消防控制室也是建筑与监控中心的接口。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 3.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筑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那可只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比如保安值班室。如果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间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消防控制室应尽量设在交通方便、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且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如果设在地下一层时,要满足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3.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不应设置在变压器房、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也不应设在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5.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消防控制室,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二次装修工程,会将消防控制室设置在除一层和地下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为图方便,设置在二装场所内)。还有将消防控制室设置在首层远离建筑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偏僻位置。有的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下一层远离直通首层楼梯间的角落,或者仅连通疏散走道,未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还有的将消防控制室设置在物业办公室、酒店大堂、服务人员休息室等其它用房内。有的消防控制室虽与以上部位进行分隔,但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分隔门窗亦未采用防火门窗,更无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规范虽然允许将消防控制室设在地下一层,但是在我们南方地区,若将消防控制室设在空气潮湿污浊的地下室,则需要考虑通风采光除湿等条件。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二装项目通风条件不良,原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控制设备因空气潮湿而出现故障、损坏,而且消防控制室常常没有人员在岗。这些情况都是不允许的,要坚决杜绝。
1.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包含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2.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消防控制室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4.消防控制室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6.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7.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8.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规范明确规定消防控制室的电源应按消防用电的要求设置,但在实际检查中还是会存在消防控制室采用普通照明、消防设备主电源采用普通电源、无二路用电且未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或者未设置电气火灾监测装置等问题。还有在新出台执行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就是指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器,也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1.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消防控制室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 3.消防设备组成系统时,各设备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 4.消防控制室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5.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信息记录与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
总之,对于自动消防设施设置较多的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可以方便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管理、监视和控制建筑内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运行。它能全天候地监测各种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一旦出现火情,它将成为紧急信息汇集、显示、处理的中心,及时、准确地反馈火情的发展过程,正确、迅速地控制各种相关设备,达到疏导和保护人员、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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