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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标准分类,《通用规范》及推荐性标准实施原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更多精彩→消防资源网 举报 24-08-30 公众号阅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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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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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点提示: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政府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

(2)在消防行业,目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统称《通用规范》。其他消防类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3)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通用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应该执行。当不能执行时,应采取加强性措施,并应按相关程序进行论证确认。

(4)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5)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仅对事先约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形成约束力。

(6)有关《通用规范》及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原则,参见专题:《通用规范》-8大实施原则及处置措施!

 

  • 概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

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有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简称国标。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是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1)强制性国家标准(GB)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

(2)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注:消防类标准中,除《通用规范》以外的工程建设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正在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名称和代号将遵行推荐性标准规则

二 、行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各个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都有所不同,例如:消防救援行业标准代号为“XF”、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代号为“AQ”、通信行业标准代号为“YD”、电力行业标准代号为“DL”。   

三、地方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四、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代号为“T"。

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在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

五、企业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代号为"Q"。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①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②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③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④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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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草青 23-11-02

关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否有强制性标准,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与2000年的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是有不一致的,前者明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后者明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有强制性标准,后者法律效力不及前者,时间也比前者早,但与现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确实存在强制性条文的现实情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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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四 23-12-1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发布时,同时废止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多项条款,问题是这些被废止的条款今后就不能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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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斌   回复: 老四24-08-31

作为满足《通规》的措施条文,与通规冲突的条文以通规为准,后期《建规》有修订版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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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面 24-09-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对第二条的释义:

我国标准按实施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这种分类只适用于政府制定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本法第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即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国家将采取一些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2)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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