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 20-12-30
我从气体灭火系统角度讲一下。
机房是否要分隔为三个防护区,只要式从及机房的面积、体积来考虑。
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2 系统设置的条文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只要面积、体积符合规定,就可以不分区。
由于原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应该是依据规范设计的。如果进行物理分区,原有的气体灭火系统可能不符合要求,需要对分区后的三个防护区重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