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释疑: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
石峥嵘:2018版《建规》适应《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将“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并限定了适应规模,提出了更高的建筑防火要求。
全文收集50多个常见问题,由浅入深,逐一分解!
第一章 常规概念·规范适应原则
一、何谓老年人照料设施?
依《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定义,“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典型特征是:1、专供老年人使用;2、集中照料。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建规》中所指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2.0.1的定义一致:老年人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
同时,《建规》提出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适应规模:是指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由此可知,《建规》所述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依《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定义,“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典型特征是:1、专供老年人使用;2、集中照料。
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场所,没有集中照料特征,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集中照料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独立自理或非集中照料的情形,可不划为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规》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防火设计有明确要求。
对于专供老年人使用的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或场所,以及未达《建规》规模级别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防火设计应按《建规》有关“其他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注:《建规》提出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适应规模: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
在2014版《建规》及更早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是采用老年人建筑的概念,2018版《建规》适应《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要求,统一名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并限定了适应规模。
2014版《车火规》中的老年人建筑,本来是和2014版《建规》一致的,但2018版《建规》适应《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要求,统一名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并限定了适应规模。
现行《车火规》仍为2014版本,仍采用老年人建筑的概念,同时,考虑《车火规》中涉及的老年人建筑,主要是考虑停车库(修车库)库对老年人建筑造成的风险,因此不建议完全采纳《建规》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概念,对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大学等,均应属于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居住建筑是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
对比第一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义可知,老年人居住建筑并不等于老年人照料设施,集中照料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注:依《建规》要求: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 654-2006)第3.2条:老年人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依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参考专题: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规》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家庭为单位,人员较少且相对固定,对应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较低。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公共建筑,且具有对外服务属性。
依此,住宅建筑不能作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如确有需要,应重新复核防火要求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1、在养老中心,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独立建筑物(或防火间距不限的贴邻建造),按实际用途定性,老年人娱乐、健身场所、图书馆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按其他公共建筑设计,康复中心具备集中照料特征,应按老年人照料设施处置,同时,具备治疗功能的康复中心等,尚应满足医疗建筑的相关规范要求。
2、对于同一座建筑中的组合或附属建造情形,如采取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措施,不同部分仍可按不同功能定性,可参考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其他功能建筑组合建造的方式处置,《建规》有明确要求。
有关建筑的独立.贴邻.合建.附设等概念,参专题:独立建造·贴邻建造·合建·附设-建筑防火基本概念!
酌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功能定性确定:
1、设置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办公、娱乐等场所,如没有采取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措施,则应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要求确定。其中,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比如卡拉OK、放映游艺等场所,尚应符合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以较高要求为准。
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参专题: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2、设置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办公、娱乐等场所,如采取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措施,则不同部分仍可按不同功能定性,可参考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其他功能建筑组合建造的方式处置,《建规》有明确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
十六、怎样确定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分类?有哪些特殊要求?
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公共建筑,其建筑分类参《建规》5.1.1确定。
单、多层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分类,和常规公共建筑的分类一致。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十七、非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怎样进行建筑分类?
“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三种形式,即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这三种形式的单多层建筑,分类方式相同,但高层建筑应酌情确定:
1、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
“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公共建筑,依《建规》5.1确定耐火等级,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章 建筑高度和层数
十九、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和层数有什么特殊要求?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以下规定:
1、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
2、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2层。
3、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第四章 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
二十一、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有哪些要求?
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满足以下规定:
1、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建规》第5.3.1A条的规定;
3、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建规》第6.2.2条的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设置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比如卡拉OK、放映游艺等场所,尚应符合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以较高要求为准。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同时,由《建规》表5.5.17可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能设置在三、四耐火等级建筑的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参专题: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不得作为特殊区域的分隔措施,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场所的防火隔墙,不得使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
参考专题: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替代防火隔墙和防火墙的原则及处置措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主要包括公共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1、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
2、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3、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
1、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的相关要求,比如5.2.1、5.1.2等条款有采光、通风以及设置位置等要求。
依《车火规》4.1.4要求:汽车库不应与老年人建筑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老年人建筑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老年人建筑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车库与老年人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在同一建筑中,汽车库不应与老年人建筑组合建造,同一建筑的贴邻同样不应许可。但是汽车库与老年人建筑作为两座独立的建筑,在防火间距不限的情况下可以贴邻建造。
二十九、《车火规》4.2.2中,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不限,是否表示老年人照料设施与修车库可以组合建造或贴邻?
《车火规》4.1.6要求:修车库不得与老年人建筑组合建造或贴邻。
即使修车库与老年人建筑作为两座独立的建筑,也不能贴邻建造。
第五章 安全疏散
三十、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楼梯间形式,有什么要求?按规范条文,是不是与敞开式外廊连接的疏散楼梯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
《建规》5.5.13A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楼梯间形式: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本条文存在争议,实施原则如下:
1、多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其他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包括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三十一、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距离,有什么特殊要求?
《建规》表5.5.17有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距离要求,具体应依《建规》5.5.17条文确定:
对于附属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办公室等功能房间,存在未来调整功能和混用的情况,需要统一按老年人照料设施控制安全疏散距离;
如办公等与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且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则可以按办公建筑确定安全疏散距离。
设置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比如卡拉OK、放映游艺等场所,尚应符合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以较高要求为准。
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参专题: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新建和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建规》5.4.4A)。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3.0.3: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每个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疏散门,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可设置1个疏散门。
第六章 避难设施
三十六、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哪些避难要求?
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处的建筑高度在54以下,因此通常不会涉及设置避难层的问题,但一定规模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避难间,同时需要增强安全疏散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2、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建规》第5.5.24条的规定。
注: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三十七、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要求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有什么不同?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属于平面疏散避难间,有关“竖向疏散避难层(或避难间)”和“平面疏散避难间”的关系,参专题: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
三十八、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设置排烟系统还是防烟系统?
应设置防烟系统,可以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或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十九、老年人照料设施中,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很难设置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怎么办?
《防排烟技术标准》3.2.3要求,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避难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可能不具备两个朝向的条件。个人认为,这类避难间的面积较小,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可按《建规》图示5.5.24的要求处置,只需在一个朝向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且不小于2.0㎡即可。(观点供参考)
建议:如有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且设置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尽量使用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作为避难间(合用前室不能作为避难间),这样不需另外增设防烟系统。应设置防烟系统,可以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或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第七章 电梯
四十、哪些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除常规公共建筑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情况外,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参考专题: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建造,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应符合《建规》第6.2.2条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该建筑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以防火分隔设施为界)。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因不同功能部分相对独立且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如仅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达到设置消防电梯的标准,其他功能部分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即使裙房也不例外。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群相对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用于人员疏散,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除满足常规功能及要求外,应采取防烟措施,图示如下:
2、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第八章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四十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有什么特殊要求?
除《建规》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注: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具体要求,参《建规》6.7.4、6.7.4A的规定。
四十七、附建在其他建筑内或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整体建筑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是按老年人照料设施标准确定,还是分别确定?
可分别确定,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内外墙体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其他部分可依实际功能定性确定。
注:同一楼层的保温材料等级应为一致,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功能部分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情况,应依较高等级确定。
第九章 消防设施
四十八、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设施,有什么特殊要求?
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公共建筑,除满足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外,尚应注意以下规定:
1、体积大于5000m³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单、多层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3、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根据《自喷规》要求,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Ⅰ级的民用建筑,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注1: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²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
注2:老年人用房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注: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少于1.0h。(3.2.4)
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8、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9、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10、以上为《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要求,实际应用中,尚应遵行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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