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c 20-11-19
1、2019版《火施规》中4.3.2条要求对设备主要功能检查或测试时,其检查的依据要求要满足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 >相应条款。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5.2.2条也明确规定判断的依据也要执行GB4717规范条款去检查试验。
2、10S要求的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人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可延时最大不能超出一分钟),100秒是设备报故障信号时间且声音要求明显区别,1min是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是否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执行新《火施规》中4.3.2条第5故障报警功能试验时,按照GB4717第6.4故障报警功能试验相应条款要求就行,规范互相衔接的测试不同功能时按需结合看。
1、就是说《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没有明确故障下非故障报警要求,所以要执行《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5.2.2条的“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是否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不应该因为《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没有明确,而主观臆断为10s。
3、现在调试工程,也严格执行“故障下非故障报警”的1min,而不是10s。
是否为上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