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古鱼龙 23-02-22
王涛 23-02-22
公安部消防局于2015年11月11日发布"公消[2015]301号"文件。
文件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作了消防站的职责及相关制度的指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全文: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应至少建立2个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每班不少于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