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离火 22-12-01
消防网友73006 22-12-02
建规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依据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未涉及到明火的厨房,依据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做明厨亮灶也就是说不需要进行2h防火隔墙加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你好,有规范表示说不用吗?哪个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