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探讨: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长度争议!
石峥嵘:本文认为,《喷规》9.1.4中,关于防护冷却系统的计算长度,存在适应原则错误!
根据《喷规》(9.1.4)要求: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对于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计算长度不应小于系统设计作用面积的长边长度(即《喷规》9.1.2确定的长边长度)。
从条文解释可知,计算长度不应小于系统设计作用面积的长边长度,是认为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发生火灾时不会蔓延出设定的作用面积,因此其保护长度也不会超出系统设计作用面积的长边长度。
本文认为,本条文存在适应原则错误,解说如下:
对于以灭火为目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用面积是一次火灾中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其设计原则是:在对应的喷水强度下,作用面积内的洒水喷头全部开放,能将火灾限制或扑灭,如出现超出作用面积或火灾延续时间的情况,则认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无法提供有效保护。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时的消火栓系统、防火分隔构件以及保护防火分隔构件的防护冷却系统等,仍应继续有效。
对于以防护冷却为目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防护冷却系统),其保护对象是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防火分隔构件,其保护时间应满足对应保护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因此,用于防护冷却系统,并不适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最大作用面积的概念,即使火灾突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或火灾延续时间,防护冷却系统仍应有效,直至满足对应保护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也就是说,当火灾范围突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作用面积时,可不再考虑自动灭火系统的有效保护,但是,这时的消火栓系统、防火分隔构件以及保护防火分隔构件的防护冷却系统等,仍应继续有效。
因此,不管是否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护冷却系统的计算长度,不应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大作用面积为参考,其计算长度均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参考专题:防护冷却系统·防护冷却水幕-区别及应用!
申明:建筑千差万别,规范不可能详尽所有可能,本人已发近千专题和视频,期待用一种相对合理的思路来解决普遍性问题,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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